台中管姓男子從成功嶺退伍後,為後備軍人,2年前因公共危險遭判刑3個月執行完畢出監,從台中搬到台北,無故不依規定申報遷移住處所,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遭依法送辦;法官發現,管男有傷害、公共危險、妨害公務、毀損等前科,又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審理後,將他依法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管男為後備軍人,2023年犯公共危險遭判刑3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於2024年執行完畢出監,從台中搬到台北,無故不依規定申報遷移住處所,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遭依法送辦。

管男辯稱,他在今年搬家,因有酒駕通緝案,一直沒有問房東遷到租屋處的事情,不是因為要避免教召才不申報。

檢方認為,管男曾在成功嶺當兵,知悉後備軍人應申報戶籍遷徙,在退伍離營前應已接受關於後備軍人權利義務事項完整告知,因此,未採信辯詞,

管男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起訴,因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加重其刑。

法官認為,管男有傷害、公共危險、妨害公務、毀損等前科,無故不依規定申報,遷移變更後,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兵員召集與兵役制度的有效管理,影響國軍對於後備軍人教育、訓練,

審理後,將管男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累犯,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