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居民為保護藻礁,提行政訴訟救濟,請求撤銷內政部許可中油三接(面積95.4公頃)海岸利用的原處分。一審、更一審均判決居民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內政部未審認符合全部許可條件,明顯違法,判決撤銷許可處分,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3月向桃園市政府函送「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就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將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內,進行「第一階段開發計畫-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面積95.4公頃)」的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依海岸管理法規定申請許可。
內政部107年3月間作出原處分函復中油,依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議決議補正完竣,內政部予以許可,中油依核可的說明書辦理。
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葉斯桂與當地居民,不滿內政部許可面積95.4公頃的桃園觀塘工業區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開發計畫,提行政訴訟救濟主張,開發基地距「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不到5公里,填海造地違法,內政部卻許可開發,明顯違法,且開發對氣候變遷的影響考量不足,明顯違反海岸管理法等,請求撤銷內政部原處分。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僅部分居民住在開發工程基地半徑5到8公里管制區範圍內,為提起撤銷訴訟的當事人適格,2個環團非適格當事人,審酌原處分無違誤,判決環團及居民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理由不備,將葉斯桂等人部分,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個環團部分,仍非適格當事人,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因原告死亡,其子女承受訴訟使原告增為7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原告7人質疑工程對藻礁所生危害,對天然氣洩漏危害及中油在防免洩漏計畫與具體作為反而沒其他質疑,可見提起行政訴訟目的是為藻礁保育。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中油提出申請案後,歷經桃市府初審、海審會專案小組現地會勘及四度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進行審議,確實依據規定逐一審議討論。另外,工程對特定區位的開發利用,縱將發生藻礁受損災害,仍難認將危及住居地距工程約20公里的2名原告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潘忠政等2人不具當事人適格。更一審表示,葉斯桂等5人雖為適格當事人,但經調查內政部原處分無違誤,原告等5人主張無理由,判決敗訴。
1名適格當事人放棄上訴,葉斯桂等4名適格當事人以及潘忠政等2名不適格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潘忠政等2名不適格當事人敗訴確定。最高行認為兩人居住地點距離中油申請案開發基地19.88公里,已超過中油說明書所載廠內發生漏油、漏氣事件的管制範圍5至8公里,難認因工程所在地特殊性質,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會受影響,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判決兩人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針對葉斯桂等4名適格當事人部分,審酌內政部自行審查時,部分要件均未審查,僅考量海審會審議結果,未經審認符合全部許可條件,即以原處分予以許可,有認定事實與證據不符及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因此將原判決廢棄,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撤銷內政部原處分。全案確定。
據了解,本案最高行判決是關於中油三接開發案為面積95.4公頃部分,因許可處分被撤銷,內政部未來將重新審查;至於目前正在進行的中油三接工程,位於面積較小的範圍,進度將不受本案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