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長期空置不出租,房屋稅可能比出租高出不少。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上路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稅,六都稅率最高達4.8%;不過,若房屋出租並依法申報租賃所得,或成為公益出租人、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屋稅率最低可降至1.2%,以房屋課稅現值100萬元計算,一年房屋稅最多可相差2.6萬元。
稅務局指出,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若長期空置、未有效利用,將適用較高的差別稅率。以六都為例,全國歸戶後持有2戶以內,每戶稅率為3.2%;持有3至4戶,每戶3.8%;5至6戶為4.2%;7戶以上則提高至4.8%。
不過,如果房屋實際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就能適用較低的優惠稅率。持有4戶以內,每戶稅率為1.5%;5至6戶為2%;7戶以上則為2.4%。
此外,如果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或將房屋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屋稅率還可以降至1.2%,同時享有地價稅及租賃所得稅等相關優惠,進一步降低持有房屋的租稅負擔。
稅務局也提醒,若要適用「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的優惠稅率,最晚要在當年3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從當年度房屋稅開始適用;另外,在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也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至於符合公益出租人或社會住宅資格的房屋,則由稅務局依主管機關通報資料直接核定優惠稅率,房東不必另外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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