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霧峰區民國114年10月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23歲林姓男子認為陳姓女鄰居家中電視太大聲發出噪音,憤而拿刀衝進對方屋內理論,一旁鄰居施姓男子上前勸架,結果林男朝2人揮砍,台中地院依2個殺人未遂處林男應執行期8年4月,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見解,駁回林男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無業在家的林男曾拿水果刀刺傷鄰居,平時與母親同住。去年10月16日下午,林男認為住隔壁的陳姓女子不斷「發出噪音」,憤而捶門質問,即便陳女強調家中沒有第四台、收音機,只有手機,不明白噪音來源,林男仍折返回家拿刀,再衝進對方家中。
此時一旁施姓鄰居見兩人衝突,上前連忙緩頰,沒想到林男卻朝2人揮砍,造成陳女脖子及額頭共4處刀傷,施姓鄰居左胸約3公分刀傷、意識不清,事後更因此血胸、中風並一度呼吸衰竭,身體狀況每況愈下,陳女逃離現場求助,才沒有發生憾事。
全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檢方認為林男朝人體要害猛刺,行徑凶狠,依2個殺人未遂罪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勘驗被害人與目擊證人指證,以及監視器畫面後,認定林男犯罪事實明確,同時考量林男雖坦承犯罪,但未與陳女、施姓鄰居調解,依2個殺人未遂各處7年2月及6年徒刑,應執行期8年4月。林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原審認事用法妥適,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