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駕駛在路邊找車位或臨時靠邊時,往往習慣直覺按下雙黃燈,自認能警示後車,但其實已經默默踩在違規受罰的邊緣。對此,苗栗縣竹南鎮公所公布「6大燈號誤區」;警方也強調,靠邊臨停若未依規定打出正確燈號,最高罰3600元。

日常行車常可見到車輛靠邊時閃爍著雙黃燈,近日有網友在Threads拋出疑問,好奇大家靠邊暫停究竟都使用何種燈號,隨即引爆廣大迴響。究竟開車時哪種燈號才符合標準?苗栗縣竹南鎮公所曾給出解答,並分享6大燈號誤區:

應使用方向燈明確告知後方車輛您要停靠的方向(靠左或靠右),而非 開啟雙黃燈,以免後車誤判動向。

視線不佳時應使用霧燈提高能見度。不可打雙黃燈,因為閃爍雙黃燈會導致切換車道時的方向燈功能失效,反而增加碰撞風險。

倒車前應撥打方向燈提醒後方來車,而非使用雙黃燈。

若想感謝他車禮讓,建議以點頭、微笑或手勢代替,避免隨意使用雙黃燈造成後車混淆。

行駛中遇到前方突發事故或緊急狀況需要急踩煞車時,可開啟雙黃燈示警後方。

當車輛拋錨、發生事故無法移動時,應開啟雙黃燈並在後方放置三角告示牌。

另外,台南市警局第六分局也提醒,駕駛人在路邊靠邊或停車時,務必提前顯示方向燈告知車行動態。若未依規定正確操作燈光,將直接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依法可開罰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