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4日三讀通過修正《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將媒體「黨政軍條款」中對政府間接投資持股的限制,由原本的「1股都不行」放寬至上限1%。不過,行政院24日晚間宣布,不副署《廣播電視法》。
行政院晚間發出聲明,有關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廣播電視法》,行政院李慧芝發言人今日表示,本次修法內容所涉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之規定,與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先前不予副署之《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相類。
李慧芝指出,考量對於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之限制及監理應有一致性規範,方能符合憲法上平等原則之要求,是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所生之執法爭議,乃至違憲疑慮,卓榮泰院長基於憲法賦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權,就本次廣播電視法三讀條文不予副署。
立法院4日三讀通過的《廣播電視法》條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的人事、財務或業務。「控制」是指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股份,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資而持有的股份數,不在此限。

政院今晚宣布不副署《廣播電視法》,截至目前為止,政院不副署立院的法案已經累積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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