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5)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長期備受關注的「醫療暴力」與「病人隱私」兩大議題進行大幅修法。未來無故偷拍或窺視病人隱私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面對醫療暴力,修法不僅提高罰鍰至最高25萬元,更增訂「公然侮辱」阻礙業務執行最高可處2年徒刑,保障對象也擴大至醫院所有相關從業人員,盼能為第一線醫護築起更堅固的安全防線。
為嚴防急診室或診間暴力,本次三讀條文全面重罰各類妨害醫療業務行為。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行政罰鍰由現行「3萬至5萬元」大幅調高為「5萬至25萬元」;且保護對象不再局限於醫事人員及緊急救護人員,進一步擴大涵蓋醫院志工、行政與保全等「其他相關人員」。若醫療機構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也將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修法特別增訂針對急診室常見的「公然侮辱」條款,若以公然侮辱方式妨害醫事或醫療業務執行,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妨害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暴力行為不幸致醫事或相關人員死亡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此外,毀損保護生命設備致生危險者,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利用工具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的醫療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亦不得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方式竊錄相關內容,違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沒收相關器材,未遂犯亦予以懲處。
而在法人管理層面,修法規定法人成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及其持分轉讓,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資格條件、持分上限及轉讓程序等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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