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名馬來西亞籍男子涉在港操作「貓池」(可插多張 SIM 卡的通訊設備)批量撥打詐騙電話及發送詐騙訊息,令 43 名受害人共損失逾 587 萬元。6 人承認串謀詐騙,周三(29 日)被判囚 40 至 53 個月。
案情指詐騙集團為突破海外電話電騙提示的措施,故安排在港犯案。辯方求情指被告被騙到港參與案件,來港前不知工作與非法行為有關,區院暫委法官郭偉健反駁指說法不合理。官另應控方申請加刑,指因電話騙案在港具普遍性、造成傷害。


案情指,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於 2024 年 8 月 22 日,突擊搜查位於新蒲崗及牛頭角的 4 個單位;拘捕多名被告,並撿獲多部俗稱「貓池」的電話擴充裝備。而在 4 個地點設立的「貓池」中心內,均有數部「貓池」。
「貓池」可同時插入多張電話 SIM 卡,能同時大量接收和打出電話和收發短訊;亦接駁集中管理的電腦軟件系統,以供詐騙集團遙距統一管理「貓池」運作。
案情續指,為防止電騙,本港電話卡在海外致電本港時,接收的電話便會顯⽰「+852」及 「來電源⾃⾹港境外,慎防詐騙」的提⽰。因此詐騙集團在港設立「貓池中心」,以突破香港針對電騙作出的保安工作。而針對香港電話卡需實名登記的措施,集團靠取得真實身份證,或把身份證改圖應對。
案情指,由 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1 日的 10 天內,集團利用其中 495 張電話卡撥出了 85,948 個電話,平均每天約 8,594 個,其中有 143 個通話超過 10 分鐘,但大部分通話均不超過 30 秒。
騙徒會冒充微信、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客戶服務員,致電受害人,訛稱其微信保險投保及流動電話服務將會被取消,需給予指定款項,否則會被扣除大額款項,由此誘使受害人轉帳到指定的香港及大陸銀行戶口,而涉案戶口達 75 個。
除直接匯款外,騙徒亦誘使 7 名受害人透露信用卡資料,以盗用他們的信用卡。案件共涉 43 名受害人,年齡介乎 21 到 81 歲,總損失金額達 5,875,883 元。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亦引述案情,指 6 名被告分工明確,共同操作 4 個「貓池中心」。他們以旅客身分來港約兩個月,每月可取約一萬港元報酬。
其中一人承認負責使用已登記的 PPS 卡,一人負責撥打電話作測試,一人負責修改身份證和偽造身份證明文件影像,其餘 3 人則負責操作「貓池」、人手替換數據卡。
案情續指,在第一被告手機內有用作詐騙的訊息範本,他及後承認第三被告是由他招攬來港參與本案。
官又引述控方指,即使未有證據證明 6 人為詐騙案幕後操作人員,或負責洗黑錢和撥出詐騙電話,但他們亦不是後援,而是前線。他們的工作並不需要特殊技能,但犯案必需他們的協助。
官亦引述辯方求情理由指,被告只是因為出現經濟困難才會被騙到港參與案件,辯方亦稱被告來港前不知道工作與非法行為有關,其角色屬次要。加上他們被捕後坦白認罪,已有深切反省,望獲減刑。
官指辯方求情理由不可信,若然他們到港才得悉需從事非法工作,應可即時離職並報警舉報僱主,又認為僱主亦不會冒着被舉報的風險及浪費金錢,安排被告到港工作,因此被告必然知道自己來港是協助犯罪集團。
官另指,被告不知道犯案整體規模的說法亦不合理,因為他們必然知道「貓池」的電話卡可以致電給很多人。
官另接納控方加刑申請,指此類電話騙案由案發至今仍對社區造成傷害,又引述警方數據指,2025 年平均每日發生 12.16 宗電話騙案,而 2026 年則平均每日發生 10.96 宗,日均僅減少 1.2 宗,金額減少 9,000 多元。官指電話騙案數字並沒大幅下降,在港仍存在普遍性。
第一被告因參與程度更高,最後被判囚 53 個月;其餘 5 人根據來港犯案時長及參與程度,各判囚 40 至 48 個月。
6 名被告依次為 TERENCE CHIONG MEV LEONG (現年 29 歲,下同)、SIA WEI JUN(24 歲)、DIONG JUN HAO(32 歲)、FUI HEE CEAN (29 歲)、LEONG WEN XUAN (22 歲)和 LU JUN WEN(37 歲)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控罪指 6 人於 2024 年 7 ⽉至 2024 年 8 ⽉ 22 ⽇期間(包括⾸尾兩⽇)在⾹港,⼀起及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串謀訴騙可能受騙的⼈士, 即致電該等受害⼈及/或向該等受害⼈發送訊息以向他們作出虛假的申述,從⽽誘使該等受害⼈交出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