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國小教師A男2017年與妻子B女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不料B女發現,丈夫與同校任教的C女過從甚密,暗中蒐證後發現,A男與C女短短2個月內6度進出汽車旅館,行車紀錄器更錄下許多曖昧及帶有性暗示的對話。法院審理後認定,2人的互動已明顯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界線,判決2人應連帶賠償30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原告B女主張,2名被告在2026年1月至2月間,多次於夫妻共同使用的車輛內進行親密、曖昧及帶有性暗示的對話,並以「老公」、「老婆」、「寶貝」等暱稱互稱。
B女認為,2人的行為已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其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造成精神上重大痛苦,因此依民法相關規定,要求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被告方面則反駁稱,雙方並未發生性行為,且夫妻早在數年前便曾因家事分工、子女教養等問題發生爭執,B女甚至曾提出離婚,之後婚姻諮商也告失敗,認為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被告方面另主張,B女取得車內行車紀錄器的錄音與影像,侵害隱私權,相關資料不應作為法院證據;並認為配偶的性自主權受到憲法保障,不能單憑未達性行為的證據,就認定應負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賠償責任。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錄音譯文,雙方的對話提到,「還從大腿流下去,就想把你灌滿,從大腿流下去」、「到時候你就會說老公饒了我快點」、「就擔心沒有讓寶貝舒服到」。
法院認為,B女為維護自身婚姻關係所生的身分法益,進入自己可以使用的車輛取得錄音及影像,雖然對2名被告隱私權造成一定程度侵害,但程度相對輕微,經權衡後符合比例原則,因此相關錄音、影像、譯文及截圖都具有證據能力。
法官審酌2人在短短2個月內有密集的親密、曖昧及帶有性暗示的對話,每月約3次共同進出汽車旅館,另有摟抱、接吻及牽手等行為,認定已明顯超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界線,且情節重大,判決2名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3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