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台中市議員江和樹今(27)日質詢時指出,有一位台中市民開車行駛在大里美群路,竟在42秒內被開出13張罰單,總共被罰1萬3千多元,雖然違規是事實,但有必要如此嗎?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回應,該車主有跨越雙黃線持續違規行為,依法間隔6分鐘或是經過另一路口就可連續開單,後續將請示警政署,開罰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警察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同一車輛、同一違規行為,相隔超過6分鐘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依法得連續舉發;警方將依一致性執法原則檢視相關案件並依規處置。

警察局說明,如屬10公尺以下車道,因避讓違停車輛或障礙物而不得已違規,符合規定者可採勸導、免予舉發。警方執法以維護交通安全及順暢為目的,對符合勸導規定的違規態樣,將優先採取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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