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還要隨時回覆老闆的LINE訊息,到底算不算加班?台北地方法院近期針對一起勞資糾紛做出判決,一名女會計小美(化名),因不滿下班後頻頻遭高層「遠端遙控」卻領不到加班費,憤而蒐證提告。法院最終認定,公司內部的禁報加班條款無效,判決涉案的家族企業須連帶賠償加班費與勞退金。
判決書指出,小美最初受僱於「甲公司」擔任出納行政,短短兩個月後,勞健保就被轉調至同集團的「乙公司」。在職期間,小美不僅一人身兼出納、行政、會計與人資等多項職務,甚至還要替顧姓老闆的個人財務及另外兩家關係企業作帳,連老闆的私人家庭事務都得一併包辦,儼然成為全天候待命的血汗員工。
小美指控,顧姓老闆與黃姓高層經常在她打卡下班後,繼續透過LINE傳送訊息交辦工作。然而,公司卻在員工守則中明訂「18:30之後,如須繼續處理事務者,留下來的時間不算加班」的霸王條款,拒絕支付加班費。資方在法庭上更辯稱,小美是「擅自滯留」在工作場所,且公司每月發放的「超時津貼」就已經等同於加班費。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甲、乙兩家公司由同一位負責人經營,且董監事名單高度重疊,實質上屬於同一集團的家族企業,資方不能以此切割或規避連帶責任。
此外,法官檢視小美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與出勤表,確認高層確實頻繁在下班後交辦公務;且查閱薪資單發現,小美在確實有加班的月份,公司卻未如實發放「超時津貼」,直接打臉資方說法。法院認定該筆津貼屬於經常性薪資,不得拿來抵扣加班費。
最終法院裁定,公司的員工守則違反《勞基法》無效,只要勞工在出勤紀錄上留有合法簽退軌跡,且有交辦工作事實,即依法推定為加班。判決甲、乙兩公司須連帶補發小美6萬5430元的加班費,並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3378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