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婦人與男鄰居相處不睦,在社區開會結束散場時,發現男鄰居拿手機錄她,忍不住食指、中指併攏,在太陽穴旁邊旋轉,比出「阿達」、「神經病」的手勢,因此吃上官司,她對檢察官辯稱只是比YA,仍被起訴公然侮辱罪,一審判罰4千元,但二審認為,婦人只是表達不滿,不一定有意毀損男鄰居的名譽,而且當時其他人陸續離開會議室,無法證明有第三者見到「神經病」手勢,因此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本案被告是新北蘆洲一名孫姓婦人,原告吳姓男子是同一個社區的住戶,兩人之間有官司恩怨,2024年12月30日晚間社區舉辦區權人會議,孫姓婦人見到吳姓男子以手機對著她攝影;區權會開完時,孫姓婦人想起有朋友要借社區場地開會,拿手機拍會議室,卻見到吳姓男子又在拍她而且慢慢靠近,她邊往門口走邊在太陽穴旁邊併攏食指與中指再搖晃擺動,讓吳姓男子感到羞辱,報警提告公然侮辱。
食、中兩指旋轉搖動是什麼意涵?婦人去警局和地檢署都說這個手勢是YA,新北檢認為這個手勢暗指吳姓男子是神經病,足以貶損名譽,因此起訴,新北地院也採納檢方見解,判處罰金4千元。
婦人一審找一位律師,上訴二審再加一位律師幫忙辯護,辯稱吳姓男子一直拍她並逼近的行為很莫名其妙,也使她畏懼,出於宣洩不滿的情緒才比出手勢,並無侮辱告訴人的意思。
高院合議庭勘驗吳姓男子的手機錄影畫面,當時社區住戶一個接一個走出會議室,有人看到孫姓婦人對吳姓男子比神經病嗎?這部分看不出來,而且孫姓婦人比手勢只是一下子,並未持續反覆,也尚未達到大多數人無法忍受的程度,吳姓男子個人感覺不舒服與社會名譽受損不能畫上等號,所以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