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日前在濱江街拜票時,有高中生請他在市府獎狀上簽名,但學生先將時任新竹市長高虹安的姓名劃掉,再請沈伯洋寫下「你的市長沈伯洋」,此舉遭政治粉專猛烈抨擊為「變造公文書」,甚至聲稱最重可處七年徒刑。不過律師黃怡婷指出,偽造與變造其實是兩個不同概念,不宜混為一談。況且沈伯洋的簽名可辨識為本人,也並未造成該名學生損害,所以基本上並不會構成犯罪。

黃怡婷解釋,「變造」是指更動簽名人在簽名以外所書寫的內容,讓外界誤以為那是簽名者改寫後的真實意思。她舉例,若有人簽名要訂購一百個銅鑼燒,有人卻把「銅鑼燒」竄改成「蛋糕」,大家就會誤以為該人物本意是要訂一百個蛋糕,這才構成變造。

至於「偽造」,則是指文書內容讓人找不到真正應負責的人。黃怡婷舉例,若胖胖寫下「送玫瑰花給嚕嚕米」並署名「小八」,外界就會誤以為是小八本人要送花,這種情況才構成偽造。她進一步說明,偽造文書罪要保護的法益,是「能找到正確的人為文件內容負責」,也就是簽名者身分必須真實可辨,讓簽名的人能對其簽署內容負責。

黃怡婷分析,獎狀原本的內容並未遭到更動,真正需要討論的是有無「偽造」的問題,也就是能不能從獎狀上找到真正的簽名負責人。她指出,沈伯洋簽的是自己的姓名,外界看到獎狀上的簽名,可以清楚辨識出這就是沈伯洋本人所簽,因此並不存在偽造的問題。

她進一步指出,偽造文書罪的成立,還須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本案中,學生刪除高虹安姓名的痕跡清晰可見,且獎狀本身即為該名學生所有,劃記行為也經學生本人同意,因此難謂有造成損害之虞。

她強調,即便客觀構成要件都符合,仍須檢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也就是是否有意讓外界無法辨識真正的簽名人。若欠缺此一主觀故意,仍不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