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案歷經4年偵辦,新竹地檢署昨(8/28)日宣布偵查終結。針對前新竹市長林智堅、巨佳營造工程公司、相關市府人員及廠商被告發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廢棄物清理法、竊盜、詐欺及文書等罪嫌,檢方經通訊監察、金流比對、搜索、帳務分析及施工資料比對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予以不起訴處分;另巨佳營造工地主任、品管人員,以及艾奕康工程顧問公司2名監造人員,共4人因施工及監造紀錄不實,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獲緩起訴處分。

新竹地檢署指出,由新竹市政府辦理的「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巨佳公司以8億2541萬元得標,艾奕康公司負責專案管理及監造,力瑋公司則承攬拆除、廢棄物清運及土方回填工程。林智堅當時擔任新竹市長,相關人員後續遭告發或移送涉及圖利、不當追加預算、非法掩埋廢棄物、竊取土壤、浮報進度及違法估驗等多項罪嫌。

其中,外界最關注的工程預算從最初3億5300萬元一路增加至11億5476萬餘元,是否涉及不當追加及圖利廠商,成為檢方調查重點。檢方查明,本案原規劃經費為3億5300萬元,之後因增列地下停車場、民富立體停車場整修,以及隔音、遮陽、景觀等工程並納入前瞻計畫,統包預算增加至8億2541萬餘元,經過8次招標後,才由巨佳公司得標。

後續工程又因新增外野結構補強等11項工項,以及外野立面整修,分別增加3億954萬餘元及1980萬餘元,最終總工程費增至11億5476萬餘元;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費也隨工程經費調整至2951萬餘元。檢方認定,各次契約變更金額均未超過原契約金額50%,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至於林智堅被告發涉嫌圖利巨佳公司及艾奕康公司部分,檢方透過通訊監察、金流比對、搜索及帳務分析,均未發現林智堅或其他市府人員與巨佳、艾奕康之間存在不法金流、收賄或圖利事證。

檢方指出,雖然審計及市府調查認為工程存在專案管理與監造角色混淆、採購程序及督導不周,以及未妥適驗收即開放使用等行政疏失,相關部分也已進行行政究責並移送監察院審查,但目前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林智堅或其他公務員涉犯圖利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罪責。

另一項爭議則集中在棒球場地下土壤及廢棄物。告發內容指控,廠商未依原設計以「10公分厚清砂拌和每平方公尺5公斤有機肥」施作草皮植床,反而改用透水性較差的土壤回填,並涉嫌將原有土壤外運變賣,同時把未破碎磚石、鋼筋、木材、塑膠及約500平方公尺混凝土施工平台埋入地下,以節省約1048萬3077元破碎及清運費用,並詐使市府支付1653萬9600元相關工程款。

不過,檢方調查後指出,工程契約及監拆計畫原本就已核准,拆除工程產生的磚瓦、石塊等B5類剩餘土石方,經破碎後可以在現地回填;透過縮時影像及證人證述,也未發現巨佳或力瑋公司曾從外部運入廢棄物進場掩埋。

草皮植床部分,巨佳公司實際以砂、黃土施作,確實與原需求書有所不同,但品管人員早在111年2月11日的自主檢查表中註記「變更、與統需書不符」,檢方因此認為並未刻意隱匿;加上實際施作的土層厚度高於設計標準,反而增加約347萬1351元成本,難以認定廠商藉此偷工減料獲利。

至於市府後續兩次開挖發現的石塊、木材、太空包及其他異物,檢方指出,相關物品數量有限,且散落於外野,其中部分屬於設計原本就須埋設的PE網、噴灌管線及電線。經統計,未符合規範的石塊約36.245立方公尺,只占拆除工程產出的B5類土石方約0.75%;其餘不合格掩埋物約9.006至10.446立方公尺。

另外,遭質疑未依約拆除的施工平台,檢方查明是因基地承載力不足而設置的臨時混凝土結構,認為相關問題屬於契約履約爭議,與非法掩埋廢棄物情況不同。檢方也查無證據證明巨佳公司將球場土壤外運變賣,亦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相關被告故意非法掩埋廢棄物,因此難以認定廠商藉此節省市府所指約1048萬3077元處理費,或詐使市府支付1653萬9600元工程款。

排水及第16期估驗部分,告發內容指出,111年5月4日排水測試時,左、中外野草皮區灑水30分鐘後仍有積水,監造人員李姓男子卻仍在5月6日簽認「審查符合契約規定同意審定」。但檢方調查認為,當時需求書沒有明確規定排水測試方式,且另有提供吸水車等輔助設備的規範,李男基於積水可透過工具排除的判斷而同意估驗,尚難認定具有違法審查圖利的主觀犯意。

工程進度及估驗款部分,同樣遭質疑存在浮報。檢方查明,新竹市政府在變更設計完成前,就已指示巨佳公司先行施作追加項目;第一次契約變更雖直到111年2月8日才完成簽訂,但車道出入口、看台、高桿燈、大螢幕、全壘打牆、排水溝、空橋及頂棚等追加工程,早在110年5月至10月間即陸續動工。

檢方認為,因為新增工程提前施作,原定工項雖然出現延後,但實際施工進度已與原進度表脫鉤,加上新增項目在變更設計前尚無契約金額可以計算,因此難以只依原進度表認定工程確實落後。依契約規定,工程進度落後超過10%才得停止估驗付款,現有事證不足以證明當時已經達到這項門檻,因此難認相關人員涉及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或違法審查圖利。

不過,檢方仍查出部分施工及監造紀錄確有不實。巨佳營造工地主任蕭姓男子及專職品管人員朱姓男子,因市府要求在變更設計完成前先行施作新增項目,造成原定項目部分進度延後。為了讓施工日誌內容符合預定進度,蕭男指示朱男將尚未實際施作的碎石級配夯實、廣場鋪設、紅土回填及植草等項目與數量,提前登載在110年間的施工日誌,並交付新竹市政府行使。

艾奕康工程顧問公司的監造主任李姓男子及專職監造工程師帥姓男子,也參照施工日誌,在監造日報表中不實登載已監督相關工程項目。檢方另查出,帥男未全時常駐棒球場工地,李男之後製作18份各類施工抽查紀錄表,再交由帥男補簽,以表示帥男已親赴現場查驗。

檢方認為,上述不實的監造日報表及抽查紀錄表均交付市府使用,使承辦人員誤信施工及監造查驗均已依實完成,足以損害工程管理正確性,因此認定4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予以緩起訴處分,並要求4人在收到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2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萬元。

另外,專案經理許姓男子被指明知帥姓監造工程師未全時駐守棒球場工地,卻仍在工作月報中登載相關監造工時。檢方查明,相關工時是由監造人員自行填報,再交由行政人員彙整,最後送許男形式核決;許男本身不是現場監造人員,也不是直接記錄工時的人,沒有證據證明他明知登載內容不實,因此同樣予以不起訴。

新竹地檢署總結,本案工程雖然確實存在諸多瑕疵,但經調查後,並無證據證明林智堅及其他被告涉及告發、移送所指的貪污、圖利、非法掩埋廢棄物、竊盜、詐欺等犯行,因此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市府若認為巨佳公司變更施作導致覆土超重而產生公共安全風險、土壤雜物是否符合容許規範,或現場排水、施工品質及事後變更設計是否合法等爭議,檢方表示,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範處理,或循民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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