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子阿國(化名)將名下的房屋借給弟弟阿榮(化名)跟子女居住,一住就是46年,3名子女早已成年成家並遷出戶籍;且弟弟已於5年前過世,只剩下弟媳阿花(化名)住在該處,阿國想收回房屋未果,爆發房產糾紛,向法院訴請遷讓房屋等訴訟,判決弟媳應騰空遷出並與3名子女共同返還房屋,在返還房屋日止,須月給付2萬元租金。

判決指出,該屋於1980年6月建成,登記在男子阿國(化名)名下,卻未居住在該處,不過弟弟阿榮(化名)因家中子女眾多、住處空間不足,開口借住,基於手足之情一口答應,一住就是數10年。

弟弟阿榮於2021年12月過世,剩弟媳阿花(化名)及3名子女,因子女都已成年成家,並繼承了同棟一樓房屋,但一家人仍繼續占用該屋,哥哥阿國多次催告搬遷,都置之不理,因此,提告,弟媳阿花。

阿花及3名子女主張,當年阿榮創立電機行賺錢購屋,因擔心登記在妻子名下日後若離婚會產生糾紛,才借名登記在阿國名下,實際所有權人應為弟弟,且房地相關稅金與水電費數十年來也均由他們繳納。

阿花認為,即使無借名登記,當年阿國也是借給他們一家「住到終老」,借貸目的尚未消滅,且目前只剩她一人居住,其餘子女早已搬離。

審理期間,傳喚家族其他兄弟姊妹作證,證人均證稱當年是多名兄弟在電機行共同打拚、賺公家錢購屋分產,一樓登記給弟弟阿榮、二樓登記給阿國,並非借名登記;此外,還有親人提及,阿榮生前曾提及想買下或拿其他房子跟阿國交換,足見房屋確實為阿國所有。

法官認為,借用房屋供居住之目的,應依實際狀況判定,如今借用已長達46年,3名子女早已成年成家並遷出戶籍,一家人也繼承一樓房產,借貸目的顯已完畢,使用借貸關係消滅。

考量該屋目前只剩阿花實際居住,法院審理後判阿花應騰空遷出,並與3名子女共同將房屋返還阿國,另審酌周邊租金行情,在返還房屋之日止,須按月給付2萬元不當得利,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