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屋後才發現房子漏水、壁癌、管線出問題,很多人第一反應是:「這不是還在保固期內嗎?」但實際上,「瑕疵擔保」和「保固」是兩套完全不同的制度,適用的對象、法源依據和時效都不一樣。阿明幫大家一次搞懂,遇到問題才知道該找誰負責。

瑕疵擔保是《民法》規定的法定義務,賣方必須擔保交屋時房屋沒有價值或效用上的瑕疵。無論合約有沒有寫,賣方都必須負責。

保固則是建商或賣方在契約中額外給的承諾,針對交屋「後」出現的問題負責。預售屋有內政部強制規定的保固期限,成屋則沒有統一規定,完全看雙方怎麼約定。

一句話記住:瑕疵擔保是「交屋時有問題」的法律保障,保固是「交屋後出問題」的契約承諾。兩者是平行的,可以同時主張。

法源依據:《民法》第354條,賣方須擔保交屋時房屋無滅失或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

瑕疵擔保有兩個時間限制,錯過一個就可能無法主張:

① 發現後6個月內:買方發現瑕疵後,必須在6個月內向賣方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② 交屋後5年內:從交屋日起算5年,是主張瑕疵擔保的最長期限。超過5年,無論瑕疵何時被發現,都無法再主張。

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7條,建商交屋時必須提供保固:

即使合約沒寫,這些保固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仍自動視為契約內容

成屋買賣沒有統一的保固規定,完全看雙方在契約中如何約定。

「現況交屋」只排除買方「已知或一般檢查可發現」的問題。如果是隱藏性瑕疵(如被家具遮住的壁癌),賣方仍須負責。

如果賣方明知有瑕疵卻故意不告知,契約中的免責約定無效,買方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保固期過了,只要還在5年內,仍可依瑕疵擔保主張權利;保固期比5年更長,超過5年仍可依保固條款要求修繕。

第一步:交屋時仔細檢查,拍照、錄影、做驗屋報告,留下完整紀錄。

第二步:發現瑕疵立即書面通知賣方,用LINE、Email或存證信函留下紀錄。

第三步:把握6個月與5年的時效,發現後6個月內主張,交屋後5年內完成。

畫重點:預售屋有15年結構保固,成屋只能靠民法瑕疵擔保(交屋後5年內、發現後6個月內主張)。保固過了還能主張瑕疵擔保,但超過5年就真的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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