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臨時「加料」,在缺乏社會共識和諮詢下,猝然擴充危險狗隻品種名單,並主動上門調查。調查行動中,獸醫單憑一己目測,斷定狗隻品種,並扣押狗狗 Baku 同包包,更向狗主揚言:「唔合作就報警!」

整個行動,無非就是回應早前打鼓嶺狗咬人事件。效率之快,相比起署方打擊虐待動物、巡查私人繁殖和杜絕走私個案,難免有著天淵之別。

我們理解嚴正執法、回應社會是無可厚非。但不禁要問一句:「點解懲處的是負責任狗主、而受害的是無辜狗狗?」

署方調查過程極其草率和粗暴,條例朝令夕改,完全不予冷靜和寬限期,狗主與社會無所適從。社會恐慌下,只會加劇矛盾和撕裂,拋棄潮湧現。要面對以上困境,除了從社會各界「講到爛」嘅源頭着手 —— 飼主謹慎責任、規管私人繁殖和打擊走私外,更重要的是,我們要根本地處理以下三個面向嘅問題,否則悲劇只會不斷重演,社會只會越見撕裂。

先將「危險品種狗隻」正名為「特殊狗隻」/「具特殊需要狗隻」,避免歧視及標籤化特定類型狗隻。

廢除狗隻品種黑名單,改為以飼主考牌制、狗隻行為與性情測試為主的個案評估機制。

例子(比比皆是):2000年,德國發生「比特犬咬死 6 歲男童事件」,全德國當時陷入恐慌,政府同漁護署一樣推出俗稱「惡犬名單」並施加嚴格禁令。

當地大學進行科學研究,結論指出影響狗隻攻擊性嘅決定性因素,是飼主的對待方式、訓練、社會化程度以及繁殖背景,而非品種本身。(註:1)

德國下薩克森州於 2003 年全面取消品種黑名單,並於 2011 年進一步修訂,實施全州飼主考證制度。

飼主以「私有財產」名義規避漁護署扣押固然可以理解,但長遠而言,對動物來說非常危險。

私有財產的核心,在於所有人享有「絕對處置權」(Right of Disposal),包括轉讓、出租、抵押乃至任意拋棄,甚至毀滅。以私人財產概念來處理動物,意味着我們有權以上述任意方式處置動物。

事實上,不少進步嘅國家已經摒棄將動物看待為財產,而是將動物納入憲法(註:2),正式將動物定義為「具有感知能力的生物」(註:3)。

如果硬要將動物視為「私有財產」,飼主嘅「處置權」則必須受到嚴格限制和調整。

「隻狗你養呀?」我相信這是普遍市民,甚至養狗人士的第一個反應。

回應此問題前,我們首先反過來要問:人道毀滅是否唯一的選項?

面對具不可控風險的狗隻個案,無可避免,該狗隻或需失去一定的基本權利(例如身體自主與自由):外出必須佩戴口罩、使用短牽引繩、接受一定程度的行為矯正訓練、有限的自由活動空間和時間……並需由專業人士或具經驗飼主看管,這是一個無可奈何嘅妥協做法。

大前提:政府同社會需要提供足夠資源配合,而基於漁護署管治成本,通常將動物「人道毀滅」是最直接簡單、風險最低的做法。
例子:

今年 1 月,德國發生一宗惡霸犬(American Bully)襲擊主人致死嘅慘劇。一名 33 歲男飼主遭自家犬隻咬傷後不治。該隻惡霸犬目前已由動物保護機構收容。當地政府規定,日後若有團體或個人意圖領養或重新安置該犬,申請人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取得極為嚴格嘅「危險犬隻飼養許可」方可執行。(註:4)

如果歷史可以重頭選擇,但願我們不曾有過「寵物」。

備註:
(1) 漢諾威獸醫學院(TiHo Hannover)一項關於「性情測試(Wesenstest)與犬隻品種攻擊性無關」的研究報告:http://www.fairdog.dk/elements/documents/research/comparison-of-golden-retrievers-and-bslbreeds.pdf
(2) 瑞士是全球第一個將「生物尊嚴」寫入憲法的國家。
(3) 西班牙(2022 年生效)通過新法,將動物定為「具感知能力生物」。
(4) 德國惡霸犬襲擊主人致死新聞報導:https://www.mirror.co.uk/news/world-news/man-found-dead-side-road-3655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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