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美髮業者飼養小狗卻未用鍊子綁住,讓小狗自行在騎樓活動,對來往路人吠叫,不少人受到驚嚇閃避;警方將李女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李女否認縱容動物嚇人,法院仍認定她消極對飼養動物不加看管,已對往來公眾造成侵擾、驚嚇,裁罰2千元。得抗告。

裁定指出,台南市警永康分局移送李姓女子,於今年6月15日晚上7時許,在永康區文化路縱容飼養犬隻對路過行人吠叫,導致經過的行人驚嚇閃避,有林姓男子證述及現場錄影畫面可證;李女則否認非行,但承認小狗都在住家騎樓範圍活動,因為牠不會亂跑,沒有用鍊子綁住。

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縱容」指飼主消極對於有看管義務動物不加看管,放縱或容許動物嚇人而不加約束,並非一定要動物正在嚇人,而飼主仍未阻止,始可稱縱容動物嚇人。

法院認為,李女身為動物飼主,未為對其飼養動物施以任何防護措施,任由犬隻於不特定人得以出入通行騎樓自由活動;其消極對飼養動物不加看管,已對往來公眾造成侵擾、驚嚇,自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縱容動物嚇人行為。

法院審酌,李女飼養犬隻卻未善盡飼主之保護、管束義務,縱容犬隻對路人吠叫,對社會秩序、安全造成危害,兼衡李女行為後否認非行,其智識程度、從事美髮業等,裁定其縱容動物嚇人,處罰鍰2千元,並期李女能切實悔改,勿再有違序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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