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匡智會時任助理舍監,被指 2024 年五度強姦輕度智障女院友,案件周二(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八日審訊,法官游德康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料周三早上退庭商議。

官指強姦罪的定義為男性下體插入女性陰道,不一定需要射精;另一方面,若事發時違反事主個人意願而她屈服,已屬就範,就範不等於同意惟不一定有反抗行為。官亦提醒陪審員,裁斷時亦不應受個人感受影響,而他們可運用人生常識及經驗考慮事主與被告的關係等事實。

案件由高院法官游德康及 5 男 2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歐陽巽熙及陳天樂代表;辯方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控辯早前已傳畢所有證人,被告亦已完成作供,雙方亦完成結案陳詞,周二由法官總結供詞及引導。

法官提到,陪審員可能對本案控罪、被告、事主有個人感受,但在作出裁斷時不應受影響。而本案有 5 條控罪,陪審員應單獨考慮每項控罪,不應因單一控罪罪成或不成立,而影響其他控罪的裁斷。

官續指,本案為 5 項強姦罪,針對強姦的定義,官指要由男性的下體插入女性的陰道,即使輕微插入亦包括在內,亦不一定需要射精。假如肯定二人有性交,控方便須證明事主不同意性交,或者被告罔顧事主是否同意。

官強調,事主「就範」與「同意」不同,假如事主違反個人意願而屈服,則屬就範,而非同意,事主亦不一定有反抗行為。

官着陪審員作出裁斷時,可運用其人生常識及經驗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包括事主與被告的關係等。控方指事主 X 的證供屬實,她已表達不同意,另因被告在年齡、智力及地位上的優勢,令她就範。控方又認為,被告明知事主是智障人士,知道她不同意但一意孤行。而辯方則指二人未曾性交,不存在是否同意的問題,而 X 的說法不可信及可靠,被告的證供可能屬實。

官強調,假如出現多於一個有可能的推論,陪審員必須採取對被告有利的推論。官續總結各名證人的證供,當中包括 X 的精神科醫生、心理學家、X、X 的胞姐以及被告的證供等。

官再指,即使陪審員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可以不予理會,但要考慮控方是否成功證明被告有罪。

男被告宗培基(被起訴時 38 歲,報稱助理舍監)被控 5 項強姦罪,指他於 2024 年 7 月 13 日、21 日 及 28 日、8 月 3 日及 9 日,在大埔某宿舍 5 度強姦 X。

匡智會早前發聲明指,已即時解僱該員工,又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以檢視現行保護措施,並提出改善建議,以免再發生違規行為。社署表示,已向匡智會發書面警告,並要求提交詳細調查報告,以及落實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