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簡姓男子帶兒子在大寮國小打羽球,兒子連輸3場後鬧脾氣踩羽毛球、摔球拍,簡男見狀抓狂拿羽球伸縮桿連番抽打兒子,導致男童背部出現大面積紅腫擦挫傷,簡男辯稱是行使「父母懲戒權」,但法官引述《兒童權利公約》,認定體罰已逾越必要範圍,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罰金6萬元。
判決指出,2024年3月31日,簡家父子在大寮國小打羽球,兒子因連輸3場鬧脾氣,用腳把羽毛球踩扁,簡男見狀情緒失控,拿羽球伸縮桿痛毆兒子背部與手臂。事後媽媽心疼,帶孩子驗傷並報警提告。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簡男坦承有打到兒子手臂,但辯稱是為了矯正兒子行為,且主張民法父母懲戒權應屬不罰。但法官指出,依《兒童權利公約》意旨,兒童享有免受任何形式身心暴力的權利,體罰有辱人格,絕不能以「合理管教」作為暴力施虐的辯護理由。
法官審酌,男童背部條狀紅腫範圍廣達18x11公分,顯見打擊力道甚猛,手段已遠超保護教養之必要;且將運動比賽勝負作為懲戒強度依據亦屬不當。法官認定其行為構成不當管教與傷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判處罰金6萬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