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賴姓男子前往 KTV 歡唱續攤,竟趁著同包廂的傳播妹前往洗手間時尾隨跟進,強行將女子拉入廁所內反鎖,一手捂住其嘴巴壓制求救、另一手拿手機錄影硬上得逞,直到包廂友人敲門察覺有異才停手。刑事部分,賴男已被依錄影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 7 年 6 月;民事部分,受害女子求償 200 萬元,台中高分院審理後駁回賴男上訴,判處賴男應賠償 90 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賴姓男子於 2024 年 4 月 21 日清晨 5 時許,與多名友人在台中市某 KTV 續攤聚會,現場並找來傳播妹坐檯助興。聚會期間,賴男見受害女子獨自步入包廂廁所,竟心生歹念尾隨上前,強行將女子硬拉進廁所反鎖。
女子驚恐掙扎反抗,賴男仍不顧其意願強脫內褲性侵得逞;惡劣的是,賴男在犯行過程中一手死死摀住女子口鼻阻止呼救,另一手竟拿出手機全程錄下性侵影像。直到包廂外的友人發現廁所反鎖時間過久、上前敲門詢問時,賴男才鬆手放開女子。女子事後崩潰向友人哭訴並報警提告,檢方偵結後依法提起公訴。
在刑事審理期間,賴男全盤否認犯行,辯稱當晚雙方氣氛良好、是「合意性交」。但法院查出,被害女子案發後身心嚴重受創,出現重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解離防衛狀態、嚴重睡眠障礙甚至伴隨自殘傾向,均有各大醫院精神科診斷證明與諮商紀錄佐證,日常生活與身心健康徹底崩潰。法官認定賴男惡性重大,依《刑法》以錄影方式犯強制性交罪,重判賴男有期徒刑 7 年 6 月。
民事部分,女子指控案發後長期處於焦慮與恐懼之中,至今仍持續接受心理治療、無法正常回歸職場工作,且極度擔憂當初遭賴男偷拍的性影像外流,依法向賴男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00 萬元,一審台中地院審結判處賴男應賠償 90 萬元。
賴男不服提起上訴,依舊堅稱合意性交,甚至辯稱女子事後仍繼續從事傳播工作,還與友人前往墾丁度假出遊,主張免賠。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勘驗涉案錄影影像,發現畫面中賴男曾多次開口要求女子「不要叫」,且有強行伸手摀嘴、粗暴脫褲等明確施暴動作,顯非雙方合意;而受害人試圖維持生計或出遊調適心情,無從解免其侵害性自主權的事實,合議庭認定原審判賠 90 萬元適當無誤,裁定駁回賴男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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