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匡智會時任助理舍監,被指 2024 年五度強姦輕度智障女院友,案件周三(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九日審訊。5 男 2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後,大比數裁定其中 3 項強姦罪成,並一致裁定餘下兩項強姦罪成。
法官游德康早上完成引導陪審團,引述辯方質疑事主無盡快報案,強姦事件未必屬實,但官引導指,假設受害者盡快舉報是不正確的說法,每個人面對性侵犯的反應不同,「受害人唔係有一個必然嘅典型反應」,提醒陪審員應憑證據自行裁斷。 稍後有詳細報道。
案件由高院法官游德康及 5 男 2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歐陽巽熙及陳天樂代表;辯方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控辯早前已傳畢所有證人,被告亦已完成作供,雙方亦完成結案陳詞。
法官周二開始總結供詞及引導,指強姦罪的定義為男性下體插入女性陰道,不一定需要射精。
官周三早上續引導陪審團,指陪審員須根據案中的事實及證據,包括事主 X 的證詞,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官表示,首次指稱強姦事件發生於 2024 年 7 月 13 日,涉案宿舍主管相隔約一個月後報案,辯方質疑 X 無盡快就事件報警求助,性侵事件屬實的可能性較低。
官表示,假設性侵受害者盡快舉報是不正確的說法,每個人面對性侵事件的反應不同,有人即時舉報,有人可能覺得羞恥、感極度驚慌而延遲報案,「受害人唔係有一個必然嘅典型反應」。官指,X 延遲報案是否有助於辯方說法,陪審員應自己衡量比重。
官提及,辯方質疑 X 基於某種理由「作故仔」誣告被告,甚至可能對被告「因愛成恨」。官提醒,陪審團不應受個人情感影響判案,亦不應閱讀傳媒報道,只憑呈堂證據作決定。官完成引導後,7 人陪審團早上 10 時 25 分開始退庭商議。
男被告宗培基(被起訴時 38 歲,報稱助理舍監)被控 5 項強姦罪,指他於 2024 年 7 月 13 日、21 日 及 28 日、8 月 3 日及 9 日,在大埔某宿舍五度強姦 X。
事主 X 在審訊時以視像方式供稱,過程感到「好痛」、「好驚」,即使曾叫「唔好、no」,被告只叫她「細聲啲、唔好嘈」。X 又指,被告經常與她聊天,但被告同時相當兇惡,若知道她把事件告訴其他人,被告會「好嬲」。
被告則出庭自辯,否認與 X 性交,稱只是在房內「畀嘢佢食、同佢傾偈」,又指與 X 獨處,因「我都對佢有好感,係照顧者或者好友嘅好感」。他又指,覺得 X 獨自留在宿舍「好慘」,所以想「畀佢有虛構嘅幻想,畀到生存希望佢」。至於 X 床單上發現被告精液,被告稱當日身穿短褲,天氣熱「流咗好多汗」,強調沒在房內射精。
匡智會早前發聲明指,已即時解僱該員工,又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以檢視現行保護措施,並提出改善建議,以免再發生違規行為。社署表示,已向匡智會發書面警告,並要求提交詳細調查報告,以及落實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