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離岸信託到外籍股東,中國今年接連補上個人跨境資產稅網;表面是「稅制公平」,背後卻透露北京對外資優惠與高資產族群的政策邏輯正在改變。(AP)

從離岸信託到外籍股東,中國今年接連補上個人跨境資產稅網;表面是「稅制公平」,背後卻透露北京對外資優惠與高資產族群的政策邏輯正在改變。

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9月1日下午突然發布《關於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當日即生效。公告明確: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一律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支付時須代扣代繳,並於次月15日內申報;未扣繳者,個人須於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繳納。

這項從1994年延續至今、長達32年的免稅優惠,被徹底廢止。今年以來,中國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自然人、跨境所得、離岸信託等領域的徵管動作明顯增加。此次外籍個人股息免稅優惠退場,可能是中國正在重新整理過去為招商引資留下的稅收優惠,同時把個人所得稅的徵管範圍進一步收緊。

1994年中國財政部、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其中第2條第8項明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直到2024年,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公開答覆相關問題時,這項免稅規定仍被列為有效政策。換句話說,這並不是一項早已名存實亡的歷史優惠,而是直到此次公告發布前,都仍存在的正式稅務安排。

按照9月1日發布的第27號公告,未來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外商投資企業在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必須代扣代繳稅款,並在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如果企業沒有扣繳,則由取得股息的外籍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繳納。

中國官方表示,隨著「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推進,稅制更強調公平統一,繼續保留這類優惠已不合時宜;同時也能堵住部分內資企業透過變更企業性質、或個人利用轉外籍身份避稅的漏洞。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等專家則從國際稅收角度解釋:多數國家採全球所得課稅,外籍股東即使在中國免稅,回國仍須補稅,中國等於白白讓渡稅收權益;取消後,在中國繳的稅可抵免母國稅負,實際總稅負未必增加。

近年中國經濟面臨房地產低迷、地方財政壓力、企業獲利與投資信心等問題,稅務機關也開始更加強調對高收入者及跨境所得的管理。

例如今年6月,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曾公開曝光高收入自然人偷逃個人所得稅案件;7月又發布離岸信託相關個人所得稅規定,對居民個人把股權、股票、房產等資產放入離岸信託的課稅問題進一步明確。

因此,從政策脈絡來看,這次外籍個人股息免稅取消,更值得觀察的並非單一的20%稅率,而是中國對「個人持有資產、取得股息、跨境分配」的稅務管理,正在逐步補洞。

假設一名符合適用條件的個人股東,從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取得人民幣100萬元股息,政策調整前,該筆股息可享有免徵個人所得稅待遇;現在則可能產生20萬元人民幣的中國個人所得稅。

因為如果同一筆所得回到台灣後仍涉及台灣端的所得稅負,中國已繳的稅額是否可以扣抵、可以扣抵多少,才是最後真正的「實質稅負」。依台灣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涉及已繳所得稅的扣抵,但扣抵額有上限;兩岸租稅協議雖已簽署,至今仍屬「已簽署待生效」狀態。

如果台灣端對同一筆所得產生足夠的應納稅額,部分中國已繳稅款可能可以抵減;但如果台灣端可供抵扣的稅額不足,中國先繳出去的稅款就可能無法完全消化。

若同一筆股息在台灣只讓稅負多出新台幣100元,即便在大陸已繳300元,最多也只能扣100元,多繳的部分就變成淨損失。若個人在台灣沒有足夠應納稅額可扣抵,大陸這20%就幾乎全數成為額外成本。

因此,不少台商習慣透過香港或新加坡公司間接持股,這類結構受影響程度會較小;但若是直接以個人名義持股的「老台商」,稅務成本確實會立刻上升。

政策可以突然轉向,優惠可以說沒就沒。持股架構、分紅時點、跨境扣抵安排,都必須重新檢視。過去那句「大陸稅務優惠多」的經驗法則,正在一點一滴被改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