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廖姓男子於民國106年起,將迷你運動攝影機藏匿背包中,在台北捷運車站及西門町等地偷拍女學生裙底風光,並後製影像販賣,警方查獲時,發現多達3781名受害女子遭偷拍,廖男不法獲利超過千萬元。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依違反兒少性剝削等共3800罪,重判廖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姓男子預先將迷你運動攝影機藏進背包中,並在台北捷運、西門町及高中校門口等人潮聚集地,以低角度隨機偷拍身著制服短裙的女高中生大腿內側及內褲等私密部位影像。廖起初僅供個人收藏,隨後認為有利可圖,從107年11月起,將偷拍影片後製,以每部200元至500元不等價格,上架通訊軟體販售。
112年起他透過自營頻道,將偷拍的性影像後製並打上自家品牌浮水印,且編列番號、分類及製成目錄,設定「便服學生妹」、「口罩妹」等系列,供買家瀏覽選購;買家需先儲值76顆泰達幣、約新台幣2400元,才能成為會員,並可獲贈性影像影片及2000點看片金,後續還可儲值看片金,並依會員分3個等級,享有選購、觀看不同類型性影像影片的權限。
高雄檢警接獲檢舉後追查,前往廖男位於台北市、桃園市等住居處所搜索,查扣電腦主機、隨身碟等證物,經清查共有3781名女子遭偷拍,至少有308名買家曾向他購買性影像,不法所得1006萬2958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廖男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女學生達成調解賠償。但合議庭法官認為,數位影像具有易於複製、散布及永久留存特性,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持續性傷害,多名被害人也痛批他的行為令人噁心、變態。再加上犯罪期間長達數年,不法所得高達上千萬元,經營方式具有相當規模,絕非一時失慮,認定廖男行為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販賣他人遭竊錄的性影像等罪,一罪一罰共成立3800罪,判處合併執行12年6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