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指出,有不肖業者以工業用氣體假冒醫用氧氣及食用二氧化碳,不法獲利新台幣350萬元,目前檢調單位偵辦中,衛生機關均配合辦理。食藥署今天(4日)表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醫用氣體屬涉製造偽藥,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台中地檢署近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查獲有業者以工業用氣體假冒醫用氧氣及食用二氧化碳,流向多家醫療院所、店家,不法獲利達新台幣350萬元。檢方拘提2家業者的負責人等12人到案,其中4人遭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交保。
這並非首次有不肖業者涉賣工業氣體假冒醫用食用牟利,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透過文字說明,民國113年也查獲一件廠商混用工業氣體做為醫用氧氣產品的案件,已移送檢調偵辦中。
為提升醫用氣體用藥品質及安全,食藥署早已於97年,將醫療用氧氣、二氧化碳及氧化亞氮等3品項納入藥品管理,醫用氣體均需取得衛福部核發的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販售。
食藥署說明,根據《藥事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屬該法所稱的偽藥,依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規定,食藥署定期赴廠執行GMP檢查,必要時得另實施不預先通知的不定期檢查。此外,食品添加物二氧化碳,則應符合依《食安法》相關規定。
食藥署指出,台中涉賣工業氣體假冒醫用食用牟利案,正由檢調單位偵辦中,衛生機關均配合辦理;執行年度稽查專案時,會將業者使用的食品用氣體是否符合規定納入查核,地方衛生機關亦可依其產業特性評估將該項目納入查核,確認業者是否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倘查獲違規情事將依法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