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台北市長蔣萬安長子蔣得立錄取北市教育局國際交換學生計畫,原具7.5萬元補助資格,引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揭露爭議。北市府稱,法令未強制使用特定檢核表,蔣得立申請資料已揭露父子關係。
不過,依利衝法施行細則第26條,「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須載明公職人員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稱等資訊,市府所稱的「已揭露」是否符合施行細則所定揭露要件,仍須檢視實際送件內容。
蔣得立錄取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計畫,依家庭所得原具7.5萬元補助資格,蔣萬安事後宣布放棄。由於蔣得立屬蔣萬安二親等內親屬,若進入利衝法第14條所規範的公開公平補助程序,關係人仍須在補助行為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針對揭露程序,北市府主張,「自主檢核表」屬行政表格,利衝法未強制要求使用特定格式,重點在申請人有無據實表明親屬關係及公職人員身分;市府並稱,蔣得立的申請資料已足以表明其與蔣萬安的父子關係及公職身分,因此認為已完成揭露。
法務部廉政署另有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利衝法第14條本身未限定揭露格式;但有無使用制式表格並非爭點核心,關鍵仍在申請文件所載內容,是否符合施行細則對身分揭露的具體要求。
利衝法施行細則第26條明定,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在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時,應載明「公職人員姓名、服務機關團體及職稱」,以及「關係人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3條第1項各款關係」。意即,法規要求的並非單純讓承辦人「知道誰是誰」,而是對揭露內容已有明確規範。
記者檢視教育局公開的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家長同意書設有父、母親簽章欄位,但未另設服務機關、職稱或公職人員身分關係等欄位;「報名資料」所列應繳文件中,也未另列利衝法身分關係揭露文件。至於蔣得立實際送件時是否另以其他書面載明相關資訊,目前仍須以實際申請資料確認。
因此,即使依北市府說法,申請資料已足以辨識蔣得立與蔣萬安的父子關係及公職身分,是否即等同完成利衝法第14條第2項所稱「據實表明」,仍須檢視實際送件資料是否同時載有蔣萬安姓名、服務機關、職稱及雙方依法屬何種關係。
至於利衝法是否最終適用於本案,仍涉及補助程序進行到何種階段。第14條規範的是「補助」或交易行為,單純取得交換學生錄取資格並不等同補助;廉政署過去函釋也指出,補助機關「核定同意」是補助契約成立及違法補助行為的認定基準時點,且申請時若漏未揭露,在補助案核定前仍可補正。因此,蔣萬安何時宣布放棄7.5萬元補助、當時是否已經核定,也會影響後續法律適用判斷。
廉政署另曾說明,公開公平辦理的補助之所以容許公職人員關係人參與,正因第14條另設事前身分揭露及事後公開機制,使外界得以檢視、監督,降低利益輸送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