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一名國中老師不滿班上某學生上課時傳紙條,中午下課時在走廊掐學生脖子、打頭、踢腿,學生家長憤而提告。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判處這名老師有期徒刑3月。
判決書表示,這名老師擔任班導師,去年3月間上課時見某學生在上課時傳紙條,很不高興,中午下課後叫學生到教室外走廊,老師雙手掐學生脖子妨害自由行動的權利,又作勢毆打學生,再用左手毆投學生的頭、左腳踢學生的腿。
學生帶傷回家,父母見狀詰問其故,即帶到彰化基督教醫院驗傷,持驗傷單報案。這名老師對犯行坦承不諱,與被打學生、目擊學生的證述相符。
彰化地院審酌,老師本應善盡照護之責,卻因認定學生上課不守秩序,未循理性方式處理,貿然以徒手掐脖子、毆打、腳踹的方式傷害學生及妨害行動的權利,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對身心健全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老師坦承犯行,兼衡無前科、素行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學生傷勢,及尚未與學生、學生家長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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