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竹田鄉前鄉長傅民雄因任內工程涉貪案,二審判決近日出爐。媒體今(5)日報導,高雄高分院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有期徒刑20年,並新增追徵犯罪所得100萬元,全案仍可繼續上訴。傅民雄陣營表示尚未接獲判決書,暫不回應。

檢調調查發現,傅民雄於民國104年至106年間,利用竹田鄉公所推動的「竹田國小通學步道改善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圓通寺公園周邊環境整備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與「竹田鄉立納骨堂統包工程」等公共工程案,與時任竹田鄉民代表會組員曾文星勾結,由曾文星擔任白手套窗口居中牽線,協助特定廠商得標,傅民雄則從中收受賄賂。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時,認定傅民雄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共兩罪,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8年。

國民黨籍的傅民雄在一審宣判後曾自稱如同「柯文哲案」,是因政治因素才遭起訴並定罪,隨後提起上訴。據《自由時報》今日報導,高雄高分院二審宣判維持原判,並在納骨堂工程部分特別註記,因該項犯罪所得100萬元在一審中未諭知沒收,二審將追徵其價額。同案被告曾文星亦維持有期徒刑2年6個月的刑期。

除了涉貪案之外,傅民雄擔任竹田鄉鄉長期間,另涉及清潔隊隊員人事賄賂案,遭檢察官以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今年6月監察院認定他違法失職事證明確,通過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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