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賴姓男子(60歲)2026年間搭乘台鐵區間車時,涉嫌趁鄰座女乘客不注意時,伸手觸摸對方右大腿內側與外側,女子嚇壞報警提告,賴男到案後雖坦承碰觸,卻辯稱是「誤把對方大腿當外套」,案經嘉檢偵查後認為其說詞顯悖於常理,純屬卸責之詞,偵結後依違反性騷法將賴男起訴。
檢方表示,賴姓男子與被害女子素不相識,2025年1月10日晚間7點18分左右,賴男搭乘台鐵3238次北上區間車,列車行經嘉義市東區嘉北車站至民雄車站區間時,賴男坐在女子左側,涉嫌利用隨身外套掩護,趁女子不備之際,伸手撫摸女子右大腿外側及內側,女子受驚後,待列車一抵達民雄站便立刻起身換座,並於當晚前往警局報案。
警方獲報後調閱車廂監視器畫面,掌握賴男身分並移送嘉檢偵辦,賴男在警詢及偵訊時坦承確實碰觸到女子大腿,但矢口否認有性騷擾犯意,辯解當時外套掛在自己左手,手部碰觸純粹是「誤把對方的大腿當成自己的外套」,當下並不知情碰到的部位是人體大腿。
不過,檢察官勘驗監視器錄影及截圖發現,案發時賴男與女子緊鄰而坐,女子在抵達下一站民雄站即刻換座,後續立即報警,舉動與遭侵害後之反應相符,檢方審酌,雙方素昧平生、往日無冤無仇,被害人實無設詞誣陷動機;若非確有遭騷擾情事,也沒有在未到站前突然換座,認定指控有可信度。
針對賴男主張,檢方進一步指出,人體肌膚觸感與衣物布料材質差異顯著,依一般日常生活經驗與常理判斷,絕無混淆誤認可能,賴男證詞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檢方認定,女性大腿並非一般正常社交禮儀得隨意觸碰的身體部位,賴男未經同意擅自撫摸,客觀上足以引發被害人嫌惡與不適感受,已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平和狀態,核其所為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罪嫌,依法將他起訴。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拒絕性騷擾,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