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女大生日前在藥局上班時遭老闆下藥,警方初篩驗出苯二氮平類(BZD)陽性。對此,「黑心律師」楊律師在臉書分析,此案蒐證過程「順利到如有神助」,相當罕見,並點出可能涉及的刑責。
這起事件發生在8月26日晚間,女大生在淡水區新春街一間藥局擔任藥師助理,期間喝下私人水壺內的水後,察覺味道異常苦澀,壺內更呈現白色混濁狀,不久後,她開始出現頭暈、心跳加快及意識模糊等不適症狀。她事後回想,意識模糊期間曾看見50歲陳姓藥局負責人拿起她的水壺,因此懷疑遭投放不明藥物,女大生當晚返家後陷入昏睡並出現記憶斷片,直到8月28日才帶著留存的可疑液體前往派出所報案。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受理後,以苯二氮平類(BZD)試劑對女大生水壺內的飲水進行初步篩檢,結果呈陽性反應。警方隨即依法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後於8月29日前往藥局搜索,並查扣相關證據。
針對此案件,「黑心律師」楊律師也在臉書分析,以訴訟律師角度來看這是很罕見的案例,下藥的案件很多,但被害人的救助過程其實困難重重,很罕見如此順利。楊律師指出,實務上被害人常不知或不敢求助,或因報案時間太晚,導致藥物已難以驗出,監視器畫面也可能遭覆蓋,各項證據會隨時間逐漸消失。
他進一步表示,本案不同的是,女大生事後有向親友吐露經過,學長得知後立即提醒她前往醫院檢查,因此得以保留下藥相關證據。女大生也在事發兩天後帶著水壺報警,警方隨即製作筆錄並以試劑快篩,然後立刻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進而扣押藥局內的監視錄影畫面。

楊律師表示,之後女大生的哥哥及哥哥女友發文,其他被害人也陸續留言,媒體跟進報導並訪問藥局老闆,也錄下藥局老闆承認下藥的自白。他形容,「案發後的一切,順利到如有神助,這在實務上是很罕見的。」感謝老天特別安排來幫忙的學長、哥哥、哥哥的女友、認真的警察、認真的檢察官、神通廣大的記者。
楊律師分析,藥局老闆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使人施用毒品罪,但關鍵仍在於最終驗出的成分是否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的「毒品」。楊律師另指出,藥局老闆也可能涉及《刑法》第222條第2項加重強制性交罪未遂。不過,藥局老闆辯稱,「我原本以為她也許喝了一口,應該覺得怪怪的就吐掉了,我就可以跟她說,開個玩笑」,因此是否具有性交故意,仍是案件後續舉證的重要關鍵。

楊律師認為,女大生若要主張藥局老闆主觀上具有性交故意,舉證確實較為困難,但還是有希望。他並表示,若自己是女大生的律師,會提出三項處理方向:
一、請法院函詢或傳喚鑑定人,仔細追問,能否看出下藥的「量」?我猜可以,因為被害人只喝一口就出現頭暈、心跳加速及意識模糊等症狀,足證絕非「微量、稀釋」,必定是「大量、很濃」。大量下藥,就不可能是開玩笑。量越多,喝了睡越沉,越可能是為了性侵。
二、上網把其他前員工或其他被害人找出來,跪求她們出庭作證,若能證明藥局老闆對很多女生毛手毛腳,也能間接輔助證明下藥主觀上可能是為了性侵。
三、最後我會推論證明:「從監視錄影畫面可知,晚上8點30分女大生喝水時發現有問題,推測下藥時間可能在8點左右,藥局是晚上9點關門,被告已經看到女大生喝了,女大生雖然沒吐掉,但女大生請被告幫忙打開水壺時已發現內有白色粉狀的東西,被告也發現女大生已感到頭暈,就連走到門口都搖搖晃晃,但被告卻未緊接著說『只是開個玩笑』,反而叫她倒掉,並提議想載她回家,由此可證,被告主觀上並非為了開玩笑而下藥。藥師老闆當然比女大生助理有錢,所以也不可能是為了劫財而下藥。被害人表示被告常有意無意碰觸身體,此外,也有其他人也曾遭被告有意無意碰觸身體,被告在下班關門前一小時左右下這麼大量的藥,顯見被告決心要讓被害人在快要下班前昏睡,被告正好能順勢拉下鐵門,堪認被告對被害人下藥之動機係為強制性交無疑」。然後再引用實務上的類似判決,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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