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下藥案延燒,一名女大生打工期間遭老闆投放苯二氮平類(BZD)藥物,飲用後出現頭暈、昏迷及記憶斷片等症狀,老闆事後辯稱只是「開玩笑」,並表示是為了測試過期藥效。對此,律師劉韋廷指出,若鑑驗確認涉及第三級毒品,恐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師劉韋廷今(5)日在臉書發文並提出3大疑問,第一、若真的是要測試藥效,為何不用專業儀器或依正常程序進行;第二,為何測試容器偏偏選擇女工讀生的私人水壺;第三,為何事前完全沒有告知,也未取得對方同意。他強調,「任何人都不能把另一個毫不知情的人,當成測試藥效的實驗品」。
劉韋廷指出,從法律攻防來看,這個案件對被告非常不利的地方,是目前已有監視器畫面、水壺殘留物初篩結果、女學生飲用後的生理反應,以及負責人自己承認曾經放入某種藥物。這些證據如果在後續鑑驗及偵查中能夠互相吻合,遭認定有罪的風險確實非常高。

至於「測試過期藥品」的說法,劉韋廷認為,恐怕很難通過一般人的經驗法則,「且法官、檢察官一旦認為這說法是虛假的,很可能讓這名被告遭到重判」。若正式鑑驗確認涉案藥物屬於第三級毒品,且能證明行為人明知其成分,仍以欺瞞或其他非法方式使女學生施用,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法定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劉韋廷進一步說明,如果確實存在下藥行為,與其繼續提出不合常理的說法,更應該誠實交代、真誠道歉,負擔醫療及精神損害賠償,並積極與被害人尋求和解,才有可能獲得比較輕的處罰。他強調,「一個掌握藥物專業知識的人,更應該知道藥品可以救人,也可能傷人,『開玩笑』3個字,絕不能成為拿他人身體冒險的免責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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