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桃園八德分局一名員警追捕拒檢車輛時,不慎撞傷無辜女機車騎士,造成對方智力退化生活無法自理,刑事部分判刑確定,民事部分高院更一審改判分局應國賠744萬元。

回顧此案,2018年3月31日上午9時許,八德分局姜姓員警巡邏時發現一輛黑色轎車形跡可疑遂鳴笛上前追捕,追到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路口闖紅燈撞上綠燈直行的楊姓女機車騎士,楊女受重傷治癒後智力有退化情況;刑事部分姜員一審依過失傷害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上訴後高院駁回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楊女父母向八德分局提告國賠求償醫藥費及全家人精神撫慰金共2627萬元,八德分局稱楊女未注意警車鳴笛示警亦有過失,一審新北地院認定警方應負4成責任,判八德分局須賠償555萬8818元,八德分局強調支持員警依法查緝提起上訴。

二審經高院審理,法官認為姜員連闖2個紅燈,到路口時已轉為紅燈卻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就通過路口撞上楊女,判定八德分局應負國賠責任,但考量楊女未注意警車鳴笛並開警示燈仍穿越路口,應負6成過失責任,扣除已領取的220萬元強制保險金後,判八德分局應再給付225萬9884元,判決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重新審理後,法官認為員警追捕車輛時開啟警示燈與鳴笛,雖然享有交通優先權且不受號誌限制,但在交岔路口更應謹慎,資料顯示姜員到肇事路口時未煞車減速有過失比例為40%,楊女亦有過失比例為60%;另依鑑定報告楊女喪失勞動能力比例達84%。法院不認同楊女主張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經重新計算後,判八德分局應賠償744萬2626元,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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