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正被控涉犯擄人勒贖而殺人罪,一審被判死刑,二、三審法院駁回上訴,2000年6月29日死刑確定,同年9月7日執行死刑,惟盧正至死前仍在喊冤。義務律師團4年前向最高檢陳情,提出有罪判決所未調查斟酌的新事證,上月28日最高檢決定不予救濟,律師團決定下周一正式台南高分院提出再審聲請。

義務律師團成員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陳于晴、陳偉仁今晚6時30分在全美戲院開記者會,律師團所發現的五大新事證,包括法醫昆蟲學、現場重建、法醫意見、影像分析意見與血型鑑定,將正式向法院提出再審聲請。
這也是盧正遭死刑執行26年後,第一次的再審救濟,而長年來為盧正平反奔波的大姊盧菁、二姊盧萍也到場。
羅秉成說,這麼嚴重的死刑案件,只有靠所謂的自白,且自白又這麼的可疑,沒有律師陪同在場,在警局超過30小時詢問,自白幾乎是拼湊出來的。
他表示,盧正所謂現場表演的自白,在駕駛座上對副駕駛座的死者,用鞋帶勒死,然而,這自白,沒有DNA、沒有血跡,沒有證人,沒有其他可靠的證據,這種情形下,利用大量自白來拼湊,乃至於確定判決認定,行凶方式不是從盧正駕駛座位勒人,是在死者副駕駛座後方勒人,才可能造成勒痕。
他表示,一旦自白被大量使用,為符合其他事證,它又會變成另一套故事;這個人若是真凶,何必對他行凶手法或其位置做不同的講法,這完全沒有道理。
他強調,我們發現死亡時間,可以證明盧正有不在場證明,這案件發生在1997年12月18、19日這兩天,法醫認定死者18日當天已死亡,但依法醫昆蟲學的證明,可以推翻其死亡時間是18日,如果是19日死亡的話,經監察院調查有名警員作證,19日就在跟監盧正,他沒有時間分身行凶,所以死亡時間若為19日,不在場證明成立,這案子就排除了。
律師陳于晴說,警員於所謂案發後24小時後在龍崎起出死者屍體,然而,律師納悶該屍體何以如此乾淨?這是可能的嗎,因而詢問台大昆蟲系蕭旭峰老師,並做了小豬實驗,以小豬比擬人體,前一晚拋棄在龍崎邊坡下,蒼蠅於24小時內產下明顯昆蟲卵塊,如果盧正所述為實,那麼那具屍體不會如此乾淨。
律師團認為,判決確定後的新事證顯示,一、依法醫昆蟲學意見,死者應該在12月19日發現屍體當日才遭棄屍,而該日盧正有不在場證明;二、經過鑑識專家進行鞋帶、膠帶實驗,合理懷疑盧正自白欠缺真實性;三、現場經蒐證人員發現有B型血型之人留下的菸蒂,而盧正血型為O型。在在顯示本案確實是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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