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黃姓男子今(115)年4月間,行經芬園鄉一處巷弄時,見路邊有民眾正在曝曬蒜頭,一時興起貪念,趁四下無人徒手偷走7顆蒜頭。屋主發現蒜頭短少後氣得報警處置,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將黃男逮捕到案。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刑法》竊盜罪判處黃男拘役8天,如易科罰金須繳納8000元,並追徵60元犯罪所得,平均偷一顆蒜頭付出的代價翻了百倍以上,十分得不償失。

案情指出,黃男於4月26日下午5時許行經芬園鄉某民宅前,見林姓住戶於門口曝曬蒜頭,竟順手牽羊偷走7顆後離去。警方接獲林姓屋主報案後,迅速鎖定黃男特徵與行蹤並通知其到案。黃男警訊時對犯行供認不諱,並供稱偷來的蒜頭早已全部下鍋吃光。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黃男為滿足私慾以不勞而獲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考量其到案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遂依竊盜罪判處拘役8天,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另因7顆蒜頭已被吃下肚而無法沒收,法院依法宣告追徵其價額6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