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男子透過語音交友軟體結識一名少女,因信任該軟體須滿17歲且設定20至35歲配對,雙方通話7分鐘後即相約見面並發生性關係。事後女方家長以女兒剛滿13歲,自訴男子涉犯對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被告喊冤稱發生關係後、買晚餐時才得知對方是國中生。嘉義地院審理認定,少女透過修改手機註冊年份繞過軟體年齡限制,男子在性行為當下並不知悉少女真實年齡,主觀上欠缺犯罪故意,日前宣判男子無罪。
這起案件發生在2025年3月30日。被告A男透過語音交友軟體「Goodnight」與被害B女配對。根據AppStore設定,該軟體原本限制17歲以上才能下載,而A男在系統中設定的配對年齡區間則是20歲至35歲。兩人透過交友軟體通話僅僅7分鐘,便決定相約見面。A男開車前往B女住處附近將她接走,一路載回自己位於嘉義縣的住處,並在房間內發生了一次性行為。
B女的胞姊意外發現手機裡的交友紀錄與對話,隨即轉告母親C女。家長驚覺女兒當時實際年齡僅有13歲,氣憤之餘向檢警提出告訴。檢方原本偵查後予不起訴處分,家長不服、屢次聲請再議與准許提起自訴,全案最終由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接手審理。
面對指控,A男在法庭上大聲喊冤。他坦承雙方確實有合意發生性關係,但他堅決否認有任何觸法意圖。被告辯稱:「我是透過交友軟體配對,系統規定要17歲以上,我的配對條件也是20到35歲,怎麼知道她會謊報年齡!」
被告委任律師也強調,兩人從線上通話到見面僅短短數分鐘,男方從外表和談吐根本看不出女方是未成年國中生。雙方發生性關係後,一起外出買晚餐、在閒聊過程中,女方偶然提起自己的就讀學校,被告這才驚覺對方竟然是國中生。隨後兩人雖然互加了LINE,但當時早已生米煮成熟飯,被告在性交當下絕對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年齡。
嘉義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刑法第227條規定之對於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罪,雖然不以行為人「明知」為絕對必要,但若要成立「不確定故意」,必須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已經預見」對方可能未滿16歲,卻仍執意為之。
合議庭調查發現,B女持用的iPhone手機所設定的出生年次為2000年,顯然她在註冊時自行更改了年齡,藉此繞過軟體的年齡限制。B女母親雖主張女兒曾透過LINE及Instagram對話告知年齡,但法官仔細檢視時間序發現,這些對話紀錄或截圖的時間,全數發生在性交行為「之後」;至於家屬與友人證詞,多半屬於傳聞或事後推論,無法作為補強證據。
法官嚴守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原則,在缺乏直接證據證明「事發前已知情」的情況下,判決被告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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