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台北市長蔣萬安兒子蔣得立獲選國際交換學生,除了國籍爭議外,另也引發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論戰。廉政署指出,利衝法及施行細則中均明文規定,必須揭露公職人員與關係人的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稱。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昨日在議會質詢法務局、政風處,蔣得立獲得補助資格的行為,市長蔣萬安是否有沒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

法務局長連堂凱答詢表示,按利衝法規定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案件中申請交換生範圍,絕對不會是市長執行職務範圍,所以沒有違反該法第5條內容。

政風處長吳滄俯則指出,法規相關解釋應以法務部為主,若以該案來看,就政風處目前掌握的資訊,蔣萬安未參與公文相關的簽核,沒有參加補助的申請審定、核定。

法規主管機關法務部廉政署則針對上開說法提出澄清說明,雖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開公平的補助,公職人員的關係人是可以申請並獲得補助,但前提是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申請補助對象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才能讓大眾知悉申請補助者與公職人員之間的關係,進而判斷是否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的補助。

此外,依利衝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應該要揭露「公職人員的姓名、服務之機關及職稱」、「關係人之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關係」等資訊,並設計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至於公職人員本人有沒有在該補助程序中參與,與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揭露義務沒有任何關聯,公職人員本身是否參與補助案件審核,並不影響身分關係揭露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