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今(8日)針對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及侵佔政治獻及掏空眾望基金會案首度開庭,柯文哲在一審被台北地院認定涉及掏空眾望基金會827萬餘元支付競選人員薪水,判刑2年半,並在判決書中指出,柯文哲另以眾望基金會378萬元稱用台玻大樓供柯文哲競選之用,也違反眾望基金會章程,但因不在起訴範圍,故未加以審酌,若檢察官在二審對此追加及擴張,柯文哲將罪加一等。
由於背信罪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若柯文哲在二審遭依背信罪判有罪,即定讞得立即入獄,而檢察官未對背信罪上訴,可望簡化審理程序,加速二審判決時程,另本案承審法官呂寧莉審判品質獲肯定,預計誰明年8月調升最高法院,但高院庭務會議在柯文哲案上訴分案前已決定,柯文哲案承審法官在審結宣判前不能調動,因此,全案很可能在明年8月呂寧莉法官調職前宣判。
一審判決書指出,依據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供述,基金會於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承租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261號(台玻大樓)2樓A2、A3及3樓D單位房屋,使用空間大小163.54坪,租金每月27萬元,共計支付租金378萬元,但A2空間為被告柯文哲的辦公室;3樓空間是新故鄉協會、競選總部的文宣部、大會議室、攝影棚等單位使用,顯見眾望基金會支付高額租金承租辦公室,卻將大部分空間供被告柯文哲、競選總部、新故鄉協會等使用,有違基金會章程及設立目的。
依據一審判決書,合議庭法官等於加碼追加了柯文哲掏空金額378萬元,但在「不告不理原則」下,一審判決指出,上開違背眾望基金會捐助章程而支付額外租金等情,非本案起訴範圍,故非在本案審酌範疇,惟確可彰顯渠等對基金會財產並未善盡管理使用義務,配合民眾黨或競選總部支用本應用於公益款項,重重打臉柯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