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陳姓護理師昨天凌晨遭男子林祐嘉開車撞上,林男沒協助送醫還掉頭再度輾壓她,造成她頭顱破裂慘死,引發外界質疑,林男是否因擔心後續賠償,乾脆將她撞死,因過去就有「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律師劉建志表示,一般車禍致死是觸犯過失致死罪,最高判五年,但二次輾壓已觸犯殺人罪,最輕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加上家屬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未必會賠比較少。

林男的行為,讓外界想起,過去大型車駕駛圈就有「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認為若把對方撞成重傷或植物人,要照顧對方一輩子,還要賠償龐大的醫療費、看護費等各式費用,倒不如把對方撞死,甚至有「公道價三百萬元」的說法。

台中執業律師劉建志表示,一般車禍造成人員死亡是觸犯刑法第二七六條過失致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林男第一次撞擊陳女,一般會認定是過失,不過他在下一個路口掉頭迴轉,又原路開回來現場輾壓陳女,劉認為,已涉及故意殺人,明顯觸犯刑法第二七一條的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此行為目前都由國民法官審理,實務經驗所判刑度都比職業法官重。

此外,在民事賠償方面,劉建志指出,坊間擔心若撞傷後對方半身不遂或成為植物人,恐面臨後續高額的民事賠償,而有「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不過若對方還有父母、配偶、子女,分別請求精神慰撫金,若以一人三百萬元來說,加總後將會超過千萬元,賠償金額其實不見得比較少,因此切勿抱持「撞傷不如撞死」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