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24 歲男子被控四度與胞妹性交及三度由對方口交,兩人案發時皆未成年,分別 11 至 14 歲及 7 至 10 歲。他否認 7 項亂倫等罪受審,控辯雙方周二(8 日)在陪審團避席下作中段陳詞,法官李素蘭終裁定被告全部控罪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一方表示,不會就裁決上訴。
官周三(9 日)指示陪審團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指被告案發時的年齡為 14 歲以下,被假定為「無犯罪能力」,而控方在審訊中所傳召的兩名老師,以及在庭上播放的被告錄影會面片段,均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案時知悉其行為屬「錯誤」或「嚴重錯誤」,而非單純的頑皮或惡作劇。
被告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阮慧儀代表。案件由法官李素蘭連同 5 男 2 女陪審團審理。
控辯雙方本周二在陪審團避席下作中段陳詞,法官李素蘭最終裁定被告全部控罪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一方周三表示,不會就裁決提出上訴。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
官遂指示陪審團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指被告案發時的年齡為 14 歲以下,而根據法例, 年齡介乎 10 至 13 歲的兒童會被假定為「無明辨是非能力(incapable of wrong)」或「無犯罪能力」,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案時知悉其行為屬「錯誤」或「嚴重錯誤」,而非單純的「頑皮」或「惡作劇」。
官指出,控方在審訊中所傳召的兩名老師,以及在庭上播放的被告錄影會面片段,均無法說出及證明被告知悉其行為屬「錯誤」或「嚴重錯誤」。在此法律原則下,陪審團沒有權利裁定被告有罪。
官最後感謝陪審團的時間,又指此情況「不常見」,稱「這是我第一次在高等法院遇上這樣(控方證據不足)的案件」。被告父親另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將於周四判刑。
庭上早前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他稱在首次性交發生前問胞妹「可唔可以試吓」,X 問「試啲咩」,他回應「試吓扑嘢」,對方同意,又稱胞妹當時年約 6 至 7 歲,認為她應明白「扑嘢」的意思。
被告續指,X 在性交事件後的某日,在家問被告可否替他手淫,及後兩人前往廁所洗澡,被告問 X「可唔可以幫我含撚」。就另外兩次事件,是 X 主動問他可否進行口交、手淫、性交,他多次強調在各次事件 X 皆沒有反抗,他沒有強逼對方發生性行為。
控方其後傳召曾在被告就讀小學任教的老師 A 作供。A 供稱,被告在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就讀小五及小六,自己則在 2018 年入職該小學,又指小五常識科提及學生應如何保護自己,「唔好俾人侵犯,亦都唔好去侵犯別人」,遇到這些情況時向可信的成年人求助。
A 續指,據學校紀錄,校方在 2014 年 6 月曾邀請非政府組織到校,分別向小六男女學生提供性教育講座,男學生從中可得知與異性相處的態度等,而當日被告有回校上課。惟校方沒有該講座的學生出席紀錄,A 稱學生一般會跟從所屬班別參加講座。
控方另傳召曾在被告中學任教的老師 B 作供。B 供稱,自己在 2006 年入職被告就讀的中學,被告於 2014 至 2015 年首次就讀中一,在 2015 至 2016 年則重讀中一。
B 續指,中一科學科會講及男女性的生殖構造、青春期的生理變化,也會提及性交時或會發生受精,女性因而懷孕及生育,又指校方在 2016 至 2017 年曾向中二學生提供講座,談及男女相處及界線等。
被告 L.H.C.N.(現 24 歲),被控於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6 年 7 月 17 日,四度與年齡 7 至 10 歲的女童 X 性交,而他知道 X 是其妹妹;另三度向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