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特留分三讀刪除,行政院也通過遺贈稅法修正草案,台灣的財富傳承規則同時從「財產可以留給誰」及「稅由誰負擔」兩端調整。對家族企業而言,交棒不再只是提早把股權送給下一代,遺囑、信託、保險、繳稅資金及控制權安排,都得重新放回同一張傳承藍圖檢視。
近期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預留自總統公布日起6個月的緩衝期;行政院日前也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接下來將送交立法院審議,尚未正式施行。儘管兩項修法目前進度不同,卻都顯示台灣的財富傳承制度正在調整。
前者擴大立遺囑人安排財產的空間,後者則建立更明確的「受益者負擔」原則。對一般家庭而言,影響可能是一棟房子或一筆存款;對家族企業而言,遺產往往包括公司股權,一旦分配或稅負安排失準,牽動的還有持股比例、接班節奏及家族成員間的權益平衡。
其中,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後,企業主安排股權去向的彈性增加。依修法前規定,兄弟姊妹雖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在符合繼承順位時,仍享有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即使企業主已透過遺囑,將公司股權指定留給實際參與經營的家族成員,兄弟姊妹仍可能主張特留分;修法後,這項最低保障將被刪除,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及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維持不變。
勤業眾信家族辦公室服務負責人王瑞鴻指出,修法提高被繼承人透過遺囑自主安排財產的彈性。過去部分兄弟姊妹與被繼承人沒有共同生活或照顧關係,卻仍可因特留分影響傳承規畫,相關情況可望獲得改善。
但刪除特留分,不代表兄弟姊妹失去法定繼承權。企業主如果沒有留下有效遺囑,遺產仍會依照法定繼承順序及應繼分分配;遺囑若因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也會回到同樣的結果。
對家族企業來說,這項差異格外重要。現金或不動產由多人繼承,主要是分配及處分問題;公司股權一旦分散給多名家族成員,則可能改變股東結構。這也意味著,遺囑自由雖然擴大,企業主更不能只留下口頭交代,既有遺囑也有必要重新檢視,確認內容及形式能否真正落實原有的接班安排。
另一項修法,則直接影響家族企業常見的生前贈與安排。許多企業主會分年將股票或未上市公司股權贈與配偶、子女,逐步移轉所有權或經營權;不過,依遺贈稅法修正草案,企業主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修法後,這部分遺產稅將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由實際取得財產的受贈人負擔。受贈人即使日後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也不能免除先前受贈財產所對應的稅款。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會計師李南漢表示,許多家族企業透過生前贈與,逐步移轉經營權或所有權;修法後,如果企業股權在企業主死亡前2年移轉給配偶或下一代,即使受贈人另有拋棄繼承安排,仍可能成為相關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對接班人而言,問題不只在稅額,而是手上的資產能否轉換成繳稅所需的現金。接班人可能持有價值可觀的未上市公司股權,帳面上取得大筆財產,實際上卻缺乏可立即動用的資金;即使取得的是上市櫃公司股票,若持股關係到經營權,也未必適合出售變現。
因此,股權完成過戶,不代表交棒已經完成。家族還必須事先估算,企業主若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接班人須負擔多少稅款,相關資金要從現金、保險或其他資產中支應,避免繳稅需求反過來打亂原本的持股安排。
兩項修法放在一起看,反映家族傳承已不能只靠單一工具解決。遺囑處理的是財產最後交給誰,信託可以納入財產管理及分配安排,保險則可能提供傳承階段所需的資金;但這些工具若沒有與股權配置、稅負及家族治理相互配合,仍可能在企業主身後出現落差。
資誠建議,企業主及高資產家族應重新檢視近年已完成或正在規畫的股權贈與、家族持股與控制權架構,並盤點傳承階段可能產生的稅負及資金需求,同時檢查遺囑、信託、保險等工具配置,以及家族治理和接班規畫是否需要同步調整。
這也代表,未來的家族交棒至少要同時處理三件事。第一是誰取得股權,第二是誰有能力負擔相關稅款,第三是股權完成移轉後,公司的經營與控制權能否維持穩定。若只處理其中一項,可能出現遺囑寫好了卻無法執行、股票送出去了卻沒有現金繳稅,或財產完成分配後,家族內部仍因權益落差產生爭議。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讓企業主擁有更大的遺產安排空間;遺贈稅法草案則要求實際取得財產的人承擔相應稅負。兩項修法一鬆一緊,共同提醒家族企業,真正的接班不是把股票登記到下一代名下,而是讓財產分配、稅負資金與經營權安排能夠同時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