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擬調整常備兵服役期間因病傷辦理停役的認定標準。國防部近日預告「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3條及第2條附件修正草案」,針對現行《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表》共176項檢定項目,大幅修正其中160項,其中惡性腫瘤及痛風等疾病的停役條件均有調整。

國防部說明,此次修正主要是因應恢復考選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同時希望讓役男服役期間因疾病或受傷辦理停役的相關規範,更符合目前臨床醫療現況及實際需求,在兼顧部隊戰力的同時,也完善役男健康及停役權益保障。

此次修正內容中,惡性腫瘤的停役認定受到關注。依照現行規定,「惡性腫瘤經診斷確定者」之外,還列有「原位癌經切除,續發症狀者」等條件;新草案則將標準直接調整為「惡性腫瘤經診斷確定者」。

換句話說,依照草案內容,役男經醫療診斷確定罹患惡性腫瘤後,即符合相關停役檢定標準,不再要求另外符合原位癌切除或出現續發症狀等條件,使惡性腫瘤的停役認定方式有所調整。

除了惡性腫瘤之外,常見疾病痛風的病傷停役門檻也同步修正。現行規範要求須為慢性痛風,並合併慢性關節炎、關節破壞、痛風石或腎病變等情況,才符合相關停役標準。

修正草案則刪除「慢性痛風」以及「合併腎病變」等限制,調整後,只要痛風合併關節炎、關節破壞或痛風石,即符合停役標準。相較現行規定,新草案不再限定必須屬於慢性痛風,停役檢定條件也因此出現變化。

整體而言,這次修法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現行《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表》共有176項檢定項目,其中160項納入此次修正,目的在重新檢視現有病傷停役條件,使相關認定能配合醫療現況以及服役制度需求。

國防部表示,相關修正除了配合恢復考選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也希望進一步完備役男服役期間因病傷停役的權益保障,並在役男健康與部隊戰力需求之間取得兼顧。

不過,目前相關規定仍處於修正草案預告階段,尚未正式完成修正程序。後續將依預告程序辦理,因此實際病傷停役檢定仍須依相關規定及後續修正進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