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男子在台中從警超過30年,退休後因資金需求竟交付名下3個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來騙10名被害人釀16萬元損失,謝辯稱急需用錢、同樣遭詐受害;法院審酌,謝過去從警擔任巡佐偵辦刑事犯罪,理應比一般人更有警覺,卻助長詐騙、洗錢風氣,依洗錢罪判他5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謝男2025年5月9日以超商交貨便方式,將名下1個農會、2個銀行共3個帳戶及提款卡寄給身分不詳人士,再以通訊軟體告知密碼,容任對方使用3個戶頭。
有詐騙集團取得戶頭後,前後朝10名被害人行詐,要對方將錢匯到這3個帳戶內,一共得手16萬2360元,隨即再將贓款轉匯、提領一空,製造金流斷點,經東勢分局獲報追查,檢方偵結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謝男否認幫助詐欺、洗錢,辯稱自己為申請補助才會寄送提款卡、告知密碼,對方對他而言是陌生人,認為自己是遭詐騙,他因貸款壓力急需用錢,才會陷於對方所稱的補助的詐術。
中院查,謝男是警察退休人員,1984年至2015年間為警職,職位為巡佐,業務內容包含日常巡邏、偵辦刑事案件,具有相當公務服務資歷,對於社會常見詐欺手法、政府機關核發補助的正常程序,應較一般民眾具有更高的識別及警覺能力。
中院也發現,對話紀錄中,謝寄出卡片前曾說「哪有人要求用提款卡的啦」、「提款卡絕對不能給,你們會把我盜領了阿。」但事後仍寄出,並質疑「密碼怎麼可以給呢」、 「輔助金怎麼要我銀行的密碼」、「要有什麼保證,以後絕對不會涉及刑事案件。」
中院說,可見謝已意識到一般申辦補助,通常不應要求提供提款卡,且交付提款卡即有遭對方盜領、挪用款項高風險,仍將提款卡寄出並告知密碼,空言辯稱受騙,不予採信。
中院認為,謝身為退休警員,服務公職數十年,對詐欺手法應比一般民眾更高警覺,卻為一己資金需求提供帳戶,容任詐團用以行詐10名被害人,助長詐騙、洗錢風氣,依幫助犯洗錢罪判他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9萬元,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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