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不論是不是公眾人物 都不能用言論自由破壞民主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黃姓男子在網路社交平台發表「要殺賴清德!」「我要殺賴清德全家!」等言論,經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彰化地檢署決定上訴。法界認為,言論自由不能被濫用,不能用言論自由破壞民主,不論是網紅等公眾人物,或沒沒無名小人物,都不能隨便發表危害他人、殺害國家元首與家人之言,法界擔心無罪判決,可能引發更多激進人士仿效。
之前公開發表「把賴清德狗頭斬下來」的「館長」陳之漢,與黃男行徑類似,陳是否也可能無罪?
執業律師鄭智文表示,「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館長身為名人,公然提出上述言論,發言具渲染力、影響性,對社會危害更巨大,恐已觸犯「恐嚇公眾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刑法第一五三條的「煽惑他人犯罪」。
新北地檢署今年一月即依刑法「恐嚇公眾罪」、「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陳之漢,理由是他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直播,公開發表相關言論,言論直接或間接傳到全國與總統;身為知名網紅,言論有渲染力,已有多位民眾檢舉,足以造成公眾恐慌並危害公安安全。
據了解,類似犯行多被認定有罪,不過鄭智文表示,過去「揚言殺總統」的刑案常獲輕判,關鍵在於檢方都是以恐嚇罪起訴,法院難以確知總統是否「因言論感受到恐懼」,因此做出較輕判決。
他表示,不論是身為名人的陳之漢,或一般民眾,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之行為,或「公然」鼓吹暴力,若引導社會大眾或特定立場支持者,仿效或對國家元首產生暴力意圖,都已超越言論自由的合理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