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許、蔡姓清潔人員受雇於某清潔行,擔任醫院的清潔工逾兩年,卻於去年7月下旬接獲通知,因業務縮減工位消失,必須離職。顏姓老闆認為,兩人不願配合調任職務,且為契約員工,未給資遣費,兩人憤而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為許、蔡二人工作逾兩年,非屬定期契約員工,因此判顏姓老闆共需支付兩人13萬餘元費用。

兩名員工向法官表示,去年7月23日突然接到電話通知,稱因業務減縮,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僅至當月月底,但老闆卻未依規定支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更沒有依法繳交就業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損害自身權益,分別要向老闆索討33萬餘元及27萬餘元

顏姓老闆則稱,公司是從事清潔服務行業的商行,會依照招標廠商個別需求,來來招攬清潔人員,都與清潔人員締結雇傭契約,採一年一約制,因案場契約已於去年7月底屆期,因此告知二人需離職;且案場結束後,多次詢問二人有無意願至其他案場或協助代班,其中包含薪資或休假優於原案場的工作,但對方卻以想休息、無意願等語回絕,並非未提供工作。

顏姓老闆也說,未予勞工保險原因,兩人各異,許男因有債務問題,主動要求不要幫他投保;蔡女部分則是她於他處工作已有投保,雙方均有簽下切結書,因此請法官駁回兩人告訴。

法官認為,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派遣等工作屬於不定期契約,而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如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而許、蔡二人工作時間均超過2年,以工作性質來看,應屬「不定期」契約難認定為臨時、短期、季節、特定性工作而屬定期契約。加上雇主無法提出相關契約,並訂定時間,無法證明雙方勞動契約「有期限」。因此認定雙方應為「不定期」契約,雇主須依規定支付資遣等相關費用。

法官調查後認為,許、蔡二人宣稱雇主並未幫忙投保及提撥勞退金,但依雇主提出兩人切結書得知分別是因為債務及他處另有投保情形,故該部分兩人索賠無理由。

法官認定,顏姓雇主須支付許男資遣費、預告工資共計73322元;支付蔡女58187元,逾此部分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