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鄭嘉如,2024 年當選後不足一個月,遭《華爾街日報》(WSJ)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鄭認為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私人檢控僱主兩項「阻止僱員參與工會」有關控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周四(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一罪成、一罪脫,押後求情及判刑。
官指出,被告要求僱員參選工會前請示公司,變相干預僱員行使其權利,在本案唯一合理推論是阻止鄭參選記協主席;至於鄭事後被解僱,法官則認為不能排除母公司基於職位冗餘裁員,裁定相關罪名不成立。
鄭嘉如感謝法庭作出公平裁決,重申僱主無權要求僱員參與工會須取得許可,但她認為由政府檢控會更理想,指若要花數百萬元提私人檢控才能保障基本權益,「實際上呢個基本權益,已經唔係受法律保護」;她會與律師討論是否就不成立的控罪提上訴。



鄭嘉如裁決後在庭外見記者,形容判決「再次確認香港市民有權利參與工會」,她強調參與工會是受法律保障的基本人權,僱主無權要求僱員向公司申請參加工會,正如僱主無權要求僱員取得批准參與宗教活動或生育,「在香港有太多僱主認為佢哋有權利去霸凌佢哋的員工,令佢哋無法參加職工會,然後佢哋有需要嘅時候,都冇辦法透過職工會去伸張佢哋嘅權益」。
鄭提到,不少記者希望與上司維持良好關係,所以會問准上司才參與工會,但這種做法「長遠嚟講只會讓呢啲行為成為一種限制」,惟像本案一樣的案件很少通報到勞工處或成功檢控,令僱主可以「肆無忌憚」地干擾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又指除了 WSJ,她得悉英國廣播有限公司(BBC)亦有向員工施壓,要求他們不要參選記協執委會。
鄭又認為,新聞自由建基於「所有記者可以安全、冇後顧之憂、冇風險嘅情況下工作」,因此本案涉及記者的僱員權利,「對於新聞自由嚟講,係極度基本同重要」。
鄭 2024 年被 WSJ 解僱後,曾到勞工處申訴,但勞工處決定不提出檢控,在鄭提出私人檢控後,律政司亦決定不參與本案。
鄭認為是次私人檢控的審訊過程公平、仔細,「今日嘅結果係 speak for itself(有目共賭)」,惟更理想是由政府提出檢控,因一般人沒有資源提出私人檢控,「如果你係需要花幾百萬元去伸張一個基本權益,實際上呢個基本權益,已經唔係受法律保護」,她冀勞工署更堅決打擊相關行為,律政司亦會作出更多檢控。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兩項《僱傭條例》控罪,首控罪關乎被告阻止或阻嚇鄭參選記協主席;次控罪圍繞被告因鄭參選而解僱她。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讀出長達 100 頁判詞,先提及拒絕辯方中止聆訊申請的原因。辯方早前質疑,鄭的檢控動機不良,例如在記者會上稱事件涉新聞自由、提控與金錢無關,另一邊廂卻與公司談判索償,金額一度達 300 萬元。
裁判官認為綜觀案中證供,鄭積極參與勞工處的調解,而調解應與刑事起訴分開考慮,鄭並非利用刑事起訴作為談判籌碼。官同意控方所指,若非政府未有檢控被告,鄭不會提出私人檢控,她在短時間內決定提控,並非為迫使被告作出甚麼回應,而是要趕在兩年起訴期限內行動。
官亦認為,鄭在庭上被問及向被告談判、索償 300 萬元時,態度誠實、無意隱瞞。她表明不會讓僱主認為可簡單透過金錢擺平,亦一直同時考慮刑事及民事行動,無意為賠償放棄刑事檢控,其動機明顯為爭取公義,及為其損失取得賠償,看不到她有不恰當的動機。

官接納鄭的證供誠實可靠,不接受辯方對其可信性的攻擊。
案情方面,鄭供稱,其直屬上司亞洲版編輯 Deborah Ball,在記協選舉前夕要求她退選,否則工會主席職務將與她在 WSJ 的工作「不相容」(incompatiable)。她向 Ball 稱會繼續參選後,人事部職員 Kerene Ko 發電郵指,根據 Dow Jones 的《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鄭須向公司申請許可,而她不會獲得公司批准。鄭當選主席後約半個月被解僱,理由為其職位會分配到其他地區。
官引述鄭解釋參選前不申請許可的原因,她稱相信法律保障她參與工會的權利,故毋須取得被告許可,被告亦無權阻止她參選。官指接納她的解釋,這亦貫徹其不向公司申請許可的態度。
判詞續引述辯方的爭議,圍繞鄭的上司 Deborah Ball 及人事部 Kerene Ko 等人能否代表 Dow Jones 行事,又指 Ball 在電話中引述「紐約(總部)」對事件的看法,純屬傳聞證供。
官同意 Ball 引述「紐約」的看法屬傳聞證供,但認為其證供反映 Ball 當時的理解。在 2024 年 6 月 20 日,Ball 首次就鄭參選記協聯絡她時,稱需與 WSJ 高層及法律團隊討論,並認為鄭應事先取得公司同意。官認為這反映 Ball 相信鄭在參選前,須獲公司批准。
判詞續指,Ball 在得知鄭不打算退選後,表示須再向公司反映,其後表明「we would also like you to leave the board position with the HKJA」(我們希望你辭去記協執委會成員一職),更稱鄭在記協與 WSJ 的角色將會「不相容」(incompatiable)及「you can't remain employed with us if you go ahead with this」(若你繼續(參選),你將不可以繼續受僱),並將事件轉交人事部處理。
官認為上述案情反映,Ball 在確認鄭不會退選、亦沒有通知公司後,仍須請示公司高層,不能自行決定,唯一合理推斷是被告透過 Ball 行事,或 Ball 代表被告行事,Ball 知會高層,是將鄭參選的消息通知被告的決策意志(directing mind)。

辯方承認根據公司政策,鄭須在參選前取得公司同意,又指本案主要的問題是鄭違反《行為準則》,並拒絕與公司討論參選。
官認為,相關《行為準則》「錯誤和無理據」(wrong and unjustified),要求鄭事前取得被告同意,並不符合她受《僱傭條例》保障的權利,此通報要求,是容許被告監察僱員如何行使其參選工會的權利,變相干預僱員行使其權利。
辯方力陳相關要求,關鍵在於禁止僱員在未獲批准下以 Dow Jones 的名義行事。官不接受此為正當解釋,並直指僱員須獲事先批准參選工會的規定,「屬經計算的行為,旨在阻止她(鄭)行使參選工會的權利」。
官續指,Ball 直接向鄭表示「you can't remain employed with us if you go ahead with this」(若你繼續(參選),你將不可以繼續受僱),而控罪中的相關「威嚇」毋須真正實現,案中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有意阻止她(鄭)行使權利,參與記協的選舉」,故就首控罪,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
至於有關鄭被解僱的次控罪,控方認為鄭被解僱的真正原因,是她當選記協主席,而非因為公司「職位重組」。官同意辯方所指,案中證據顯示被告可能因職位冗餘而裁員,而非「虛假的冗餘」(sham redundancy),鄭亦確認在她被解僱後,公司沒有再聘請新人,她不知道其職位由誰頂上。
雖然鄭供稱其負責的中國電動車新聞,在公司有一定重要性,但此屬傳聞證供,即使接納其說法,這亦與 WSJ 在香港的職位是否冗餘無關,因證據顯示被告決定將主要的新聞編輯工作移至新加坡,包括中國電動車新聞,而被告的職位應如何重組,全屬管理層的決定。
基於控方無法爭議有職位冗餘問題,官裁定次控罪不成立。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兩項《僱傭條例》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她將不會繼續受僱。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