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前地政局長吳存金違法將首長特別費支付家庭聚餐,共11次詐領公款6萬8679元。法院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因雙方未上訴,近日判決正式定讞。
檢警查出,吳存金在擔任台中市地政局長期間,於2019年底至2024年5月間,多次將私人餐敘費用轉嫁公帑。他利用職務便利,要求餐廳開立載有市府統一編號的發票,再交由不知情的承辦人員及主計單位辦理請款,共計11筆款項遭核銷,累積金額6萬8679元,因此遭依貪污治罪條例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指出,相關餐敘皆屬親友聚會,與公務無關,消費內容包含鐵板燒、火鍋、披薩等,單筆金額介於1030元至1萬7600元之間,其中還曾以慶祝市長盧秀燕當選為由宴請家人,仍以首長特別費報支。
面對檢方提出的證據,吳存金坦承犯行。他表示從1982年、20多歲起擔任公務員,沒有收受過一分一毫,此案「是我一時失慮,不應該拿特支費來請家人,事發後我立刻辭職」、「我愧對家人、長官以及同仁,工作43年以來,我因此長期身體不好,現在已經67歲,還得吃藥才能入睡」,申辯尾聲她懇請3位法官給予緩刑,表示「願意用餘生做善事,減去過錯,一定好好服務社會。」
辯護人則向法院主張,被告「已主動繳回全部不法所得,每次核銷金額均未達5萬元,依法符合減刑條件,加上已離開公職,不具再犯可能」,請求酌情宣告緩刑,檢方對此雖同意的確符合減刑規定,但認為全案涉及高階公務員濫用公款,社會高度關注,「若給予緩刑,應搭配較重的附帶條件,以彰顯法律效果」,因此建議法官,緩刑年限不能少於4年,並交付保護管束,同時安排高時數公益勞務,透過法治宣導或公共服務等方式回饋社會。
台中地方法院最終採認檢方的建議,依涉犯貪污罪判吳存金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另外須完成240小時的公益義務勞務及5場法治教育,檢方跟吳存金雙方都未上訴,全案定讞並已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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