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talk新聞] 經濟民主連合12日舉辦「監察院可廢,監察權不可癱瘓」研討會,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葉一璋教授表示,廉政委員會因監察院癱瘓而無法開會,導致制度出現嚴重缺口。前端的收件申報、形式審查與資料公開雖可維持,但後端的查核決策、違法認定、裁罰、移送與結果公告等關鍵功能均高度受阻,陷入「查而不決」的困境。這會使陽光法案退化為單純的「資料登錄」平台,失去實質的嚇阻力與政治問責功能。
由經濟民主連合主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和台灣人權促進會協辦的「監察院可廢,監察權不可癱瘓」研討會,12日於台大校友會館召開。第三場次「沒有監院廉政委員會,陽光法案誰來執法?」由葉一璋教授、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律師與談。
葉一璋:陽光法案退化為資料登錄平台,失去實質嚇阻與政治問責功能
葉一璋指出,在亞太地區政治融資(政治獻金)透明度評比中,台灣在多項指標皆獲得2.0的優異分數。然而,國際組織過去常因不了解台灣的五院憲政體制,未查閱監察院公開資料,誤以為台灣欠缺政治獻金網路公開機制。經由台灣透明組織等NGO團體與監察院協力提供完整的申報與查核數據,才成功匡正國際評比結果,展現台灣高度的政治融資(政治獻金)透明度。
葉一璋強調,陽光法案(含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與遊說)涵蓋受理申報、建檔公開、跨資料庫比對、違法調查認定、裁罰追徵至刑事移送等六大功能,必須構成完整的責任鏈(申報→公開→比對查核→違法認定→裁罰/移送→追蹤執行)。其中,監察院廉政委員會由 7 位委員組成,是比對查核,並延續後續違法認定、裁罰/移送等的實質樞紐。
目前廉政委員會因監察院癱瘓而無法開會,導致制度出現嚴重缺口。針對執法缺口,葉一璋提出制度分流與處分審議的替代方案。前端一般案件可由既有行政機關承接,例如廉政署處理一般公務員財產申報與利益迴避、中選會整合政治獻金申報、內政部負責遊說登記。然而針對高階官員、跨院敏感案件及重大裁罰,應成立「獨立廉政暨透明委員會」統一裁處標準,以維持獨立性與跨院信任。葉教授特別提醒,若涉及組織改造或修憲,歷來動輒耗時十數年甚至20年,因此短期內依案件性質分散移交業務,並籌備、成立獨立委員會專責處理,才是兼顧執法連續性與合憲性的務實作法。
賴中強:監院對重大案件現僅能調查,無法做成處分,陷入停擺
賴中強表示,所謂「監察院癱瘓」實質上包含三個層次的組織停擺:監察院本體、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及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其中,廉政委員會是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設立的特種委員會,並訂有設置辦法,專責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即陽光四法)之違法處分。廉政委員會隨監委缺額而癱瘓後,直接造成陽光四法之裁罰職權全面受阻。
賴中強說明,《政治獻金法》管轄權全屬監察院。目前監院僅能維持前端收件申報,任何違法開罰(如帳戶違規、不實申報等案件)皆因委員會停擺而無法作成處分;《遊說法》採雙軌制,一般案件由內政部裁罰;但若遊說對象為總統、副總統、立委或政務人員等高階公務員,裁罰權在監察院,目前此類高階案件已陷於停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亦採分級管轄,中低階公務員由法務部/政風單位裁罰,但高階公務員之裁罰權屬於監察院。
賴中強指出,如台中市盧秀燕妹妹盧秀芳、台北市長蔣萬安兒子的利益衝突迴避問題,監察院目前充其量僅能進行資料調閱或詢問,無法作成實質的裁罰處分。在過渡解方上,他表示,若欲移轉監院裁罰權由其他機關代行,邏輯上必須透過立法院修正相關法律。若無立法院法律授權,僅由行政院依《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創設臨時機關代行監院職權,因行政院與監察院屬於不同的憲法一級機關,在法律上仍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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