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吳姓役齡男子獲准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卻未依徵集令於期限內報到入營,案件移送法辦後,他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法院依法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經核定可服家庭因素替代役,依法應於2025年依徵集令報到,且事前已簽署切結書,承諾依指定日期入營。不過,當天他應前往高雄市鳳山區公所大門前廣場集合,再統一前往台中成功嶺接受替代役訓練,卻始終未現身,也未依規定辦理報到。
事件發生後,高雄市政府依法函送案件至高雄地檢署偵辦,並檢附鳳山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兵役處函文、切結書、保證書及替代役徵集令等資料,作為相關證據,認定吳男涉嫌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檢方偵查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以意圖規避替代役徵集,且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以上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酌,吳男於偵查及審理期間皆坦承犯行,認定其已構成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而應受徵集卻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以上之犯行,最終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更多中天新聞網報導
影/台中行人地獄!男遭貨車輾壓滿身血 堆高機出動救人
影/女子北市府免費法律諮詢崩潰 潑律師紅茶遭警逮送辦
國道2號大湳段貨車連撞3車翻覆 2人受傷急送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