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王姓男子被控以管教同居人4歲的幼童為由,掌摑、毆打、罰站、腳踹,造成孩子有語言及動作發展障礙等狀況。一審判處王男2年有期徒刑,二審改判5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王姓男子於2024年3月5日,不滿小孩拆掉固定骨折的石膏,以需要管教為由,要求小孩罰站,毆打、掌摑、腳踹,小孩被打到倒地,後腦遭撞擊,失去意識。
經送醫搶救,醫院診斷為右側硬腦膜下出血併腦水腫、雙側視網膜出血,導致腦部、肢體發育受損,有腦萎縮、肢體偏癱、腦軟化、腦室擴大等狀況,需長期復健,身上還有多處瘀傷、骨折。
一審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王男判處2年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王男造成孩子至今仍有語言、動作等發展障礙,其他傷害難治,改依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刑5年6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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