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王姓男子管教戴姓女同居人的三歲兒子,竟因不滿男童拆掉固定骨折部位的石膏,憤而猛力毆打屁股、重摑巴掌,致男童摔倒在地,又命令罰站、用拖鞋打頭、腳踹胸口,終致男童往後仰倒、後腦撞地,造成腦傷,並出現語言及動作發展障礙。王男一審被判二年,二審加重改判五年六月,最高法院維持二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處王男五年六月徒刑定讞。
男童的戴姓母親被檢方認定不知情,處分不起訴確定。判決書指出,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王男認為男童不受教,命令他罰站,男童不耐久站而跌坐在地,王男強行將他拉起,左手將男童提起,右手狠打屁股、呼巴掌,隨後對男童一陣拳打腳踢,凌虐洩憤。
直到男童後腦著地、逐漸失去意識,王男才驚覺不對而送醫。醫院診斷男童有硬腦膜下出血,合併腦水腫、兩側視網膜出血、全身多處瘀挫傷,經持續診治後,腦部、肢體發育仍嚴重受損,出現肢體偏癱、腦萎縮,並有腦軟化、腦室擴大等現象,須長期復健治療。
檢察官認定王男行為已妨害幼童正常發育,並造成身體重大不治或難治的重傷結果,依妨害幼童發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提起公訴。一審桃園地院認為難以證明已達重傷程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王男判刑兩年。檢、辯皆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男童經持續治療,迄二審時仍有語言及動作發展障礙,屬重大難治的傷害,對男童未來人生發展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皆造成重大影響,構成傷害致重傷罪,改判五年六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王男上訴定讞。